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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102P/2022-553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2-06-28

磐安县昌文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 2022-06-28 20:45    来源:磐安县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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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磐安县昌文幼儿园。

磐安县昌文幼儿园(以下简称昌文园)振兴街8号。

第三条 昌文园是经磐安县教育局批准,由磐安县金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昌文园开办资金200万元,由磐安县金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第五条 昌文园宗旨:为学龄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第六条 昌文园业务范围:幼儿保育、幼儿教育。

第七条 昌文园业务主管部门为磐安县教育局。

第八条 昌文园登记管理机关为磐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昌文园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昌文园“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磐安县金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权利:

(一)确定昌文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昌文园园长、副园长;

(三)核准昌文园章程草案;

(四)监督昌文园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磐安县金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义务:

(一)支持昌文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园,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昌文园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昌文园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园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园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昌文园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昌文园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磐安县教育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昌文园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昌文园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昌文园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昌文园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昌文园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昌文园宗旨,维护昌文园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昌文园不设独立党组织,和磐安县实验幼儿园一起过组织生活。磐安县实验幼儿园党支部对昌文园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五条 昌文园在磐安县实验幼儿园党支部的带领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磐安县实验幼儿园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六条 磐安县实验幼儿园党支部发现昌文园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磐安县初验幼儿园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昌文园设园长1名。园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等各项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昌文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大决策、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并讨论研究作出贯彻落实决定。

(二)研究决定园内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重要工作部署和决策措施。

(三)研究决定幼儿园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各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及项目,研究大项经费开支计划。

(四)研究决定教职工任免、提拔、调动、轮岗、录用、奖惩,工资待遇和职工劳保福利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园务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根据工作需要,由园长酝酿确定议题和会议召开时间,一般情况下,由园办公室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会议材料应在会议上分发。需园组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按职责分工,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订具体预案供讨论研究。

(二)召开会议。与会人员应按时到达会场,会议由园长召集主持,或由园长委托其他人员主持,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坚持一事一议、充分讨论。请假人对会议讨论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三)讨论研究。园务会坚持一事一议,由提交议题的成员汇报相关情况,供参会人员讨论,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发言要态度明确、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四)表决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要表明“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等明确态度,不得以“无意见”等含糊概念参与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园务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五)形成决议。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各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由园长作出最后决议。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研究决定。会后由记录人员将园务决议及时报告未参加会议的园务成员。

园务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昌文园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园务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园务会议由园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昌文园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昌文园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昌文园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园长召集,超过半数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园长的幼儿园工作报告,对幼儿园的办园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幼儿园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方案、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等,如有不同意见,应进一步听取;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幼儿园提出的教职工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幼儿园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昌文园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昌文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园务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理事会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荐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昌文园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昌文园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保育费收入、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昌文园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昌文园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园长管理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昌文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昌文园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昌文园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昌文园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昌文园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昌文园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昌文园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园务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磐安县金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核准;

(五)章程报送磐安县教育局核准,磐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昌文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昌文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条 昌文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磐安县金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磐安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磐安县金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磐安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昌文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昌文园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昌文园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昌文园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磐安县昌文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