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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2-5519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意见
文件字号: 磐政〔2022〕4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5-26
统一编号: GPAD00-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6-21 15:34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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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进一步优化工业经济产业结构,不断提升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力,推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企业主体

(一)扶持新办企业。实行租供结合、先租后供、短期供地等灵活供地方式,提高工业项目落地门槛。经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供地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0.5(含)—3亿元的,自项目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或供地一年内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扶持重点项目。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完成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的数字经济、中医药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按生产性设备实际投入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三)扶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列入基本名录库管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销售保持增长20%以上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其上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实行超基数奖励。具体标准为:增长10%—30%(含30%)部分奖励30%;增长30%—60%(含60%)部分奖励40%;增长60%以上部分奖励50%。

(五)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获省“雄鹰”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列入省级“专精特新”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评为省、市级“放水养鱼”标杆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 万元。

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

(六)培育数字经济主体。数字经济企业前三年按其地方综合贡献额全额奖励,第四、第五年按50%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创办软件信息业企业达到营业收入500万元后,三年内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

(七)扶持数字经济企业上台阶。对首次升规且纳入数字经济相关行业统计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数字经济荣誉称号和示范典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试点企业减半奖励。对获批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市级“物联网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和“未来工厂”培育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万元。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和软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级别晋升实行补差计奖)。首次通过省级“双软核查核定”的企业和产品,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个产品5万元,当年软件产品奖励不超过3个。通过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认定的A级、AA级、AAA级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八)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对获批省、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试点园区减半奖励。在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租房用于办公、生产、仓储场地的企业,三年内给予承租方房租补助:租用办公场所的,县域内按5元/月·平方米、金磐开发区10—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租用仓储用房的,县域内按3元/月·平方米、金磐开发区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九)推进互联网平台建设。企业购买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和应用,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省市级工业互联网、设计创新大赛和优秀案例评选,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市级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工业企业开展5G、IPV6、窄带物联网等建设和应用,按实际费用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

(十)鼓励开展新智造诊断服务。市级以上智能制造(信息)工程服务公司、相关行业协会、设计机构等第三方公司为企业提供智能化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工业互联网、创新设计等产业数字化和创新智造诊断服务方案,通过省(市)新智造管理平台(企业码政务管理平台)申请和评审流程的诊断方案,按每家0.5—2万元的诊断服务费标准补助编制单位。注册县内的市级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设计服务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

(十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对注册地在磐安县且在线交易额超1亿元、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自建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入驻国内第三方电商平台且当年网络零售额达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每增加50万美元,增加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制造业企业新入驻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当年该企业纳入统计的外贸实际经营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企业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等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企业使用阿里巴巴国际站等跨境平台开拓跨境业务的,给予推广费用40%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被省商务厅认定为电子商务专业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租用电子商务园、直播基地运营的电商企业,三年内给予承租方3—5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企业年直播销售额达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须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给予奖励5万元,超出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超出1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推进制造业智能化转型

(十二)鼓励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在磐安县境内注册登记,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或核准的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补助,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享受技术改造补助。具体标准为:设备投资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10%补助;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或市级重点技改项目按12%补助;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按15%补助;节能环保安全设备(节水、循环经济、环保治理、安全生产)按20%补助;市级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机器换人”“两化融合”等示范项目、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按25%补助。数字经济项目网络基础设施、硬件按照25%补助,软性投入、云服务费用按30%比例给予补助。

(十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装备制造业国内、省内首台套(首批次)产品,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列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攻关项目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每项奖励2万元;通过验收的省、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技术贸易壁垒攻关项目、关键共性技术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6万元;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6万元;通过省级鉴定的装备类新产品,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四)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建设,列入省、市“强链补链延链”共同体企业清单的,分别给予共同体产业链领航企业奖励50万元、20万元,关键环节协同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鼓励企业创优创牌

(十五)表彰优秀企业家。对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4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突出贡献奖。地方综合贡献额4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4000万元、4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给企业家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并分别授予优秀企业家(综合贡献额400—2000万元)、突出贡献企业家(综合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荣誉称号。

(十六)支持企业争创品牌。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商标品牌(浙江制造精品、浙江出口名牌)、市级商标品牌(金华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同一级别的品牌就高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给予奖励30万元、“浙江老字号”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品质标”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授权的,给予奖励10万元;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再奖励20万元。省、市级细分行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

(十七)推进企业标准化。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十八)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企业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和职工技能、企业文化培训,对重视培训、支出较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经县经商局备案,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协议),进行现代化管理、企业文化、技能素质提升等培训,年支出在 1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0%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九)培育“民参军”主体。支持鼓励民营单位申报军工资质,对新获得“军工三证”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单位,每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证书每提升一个等次再奖励10万元,“军工三证”企业通过复评的每证奖励10万元,取得保密资质等级建议表的奖励10万元。培育“民参军”优势骨干企业,对获得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扶持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

(二十)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通过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的,每家补助5万元。对获得省节水型标杆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市级节水型企业奖励5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被评为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省级及以上节能认证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省节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通过国家、省、市安全标准化样板地区示范户企业、金华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并运行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通过“平安企业”创建验收的,每家奖励0.5万元;对通过“健康促进企业”创建验收,并获得“示范企业”荣誉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对通过“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创建验收达到四星、五星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通过“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奖励20万元。对安装省产业预警要素数据采集系统并纳入省采数平台的,按每家规上企业0.5万元、规下企业0.3万元的标准补助。

六、融入“双循环”新格局

(二十二)鼓励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内,每出口满 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 6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贸易类出口企业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三)鼓励外商投资项目。对外商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不涉及配套工业用地,当年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0.03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再增资的,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二十四)推进出口企业信用保险。对年出口额在400万美元以上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对上年出口额在4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由县财政出资统一投保。

(二十五)鼓励企业参展。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展会(指标内的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多2次的摊位费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七、加强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二十六) 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已与投资机构合作或已有投资机构投资的我县创业投资企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阶段参股或跟进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二十七) 发挥好应急周转金作用。支持银行通过提前续贷审批,提高企业转贷效率。在合法依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跨行转贷、资产过户等情况使用周转金。

(二十八)支持融资担保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县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当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的0.75%给予奖励。

(二十九)提高企业资产抵押能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固定资产重新评估,解决工业企业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提高企业资产抵押能力。除绩效评价D类企业外,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申请土地分割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抵押,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5亩,非生产性的配套设施不能单独分割。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不动产余值抵押,信用保证、跨行顺位抵押等业务,引导银行机构将不动产抵押贷款平均抵押率提高到70%左右,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优质企业的抵押率提高到80%左右。加大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和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抵押力度。

(三十) 扶持工业平台建设。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数字经济系统建设、亩均绩效评价系统运维、企业码推广应用、小微园服务、政策宣传、创新大赛等活动。对被评为省级、市级优秀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八、附则

(三十一)本意见自6月27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磐政〔2019〕8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