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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4-29 10:13 来源: 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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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磐财采监处字〔20222

 

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三楼  邮编:31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彰鱼

联系电话:18969907350

被投诉人1: 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

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22  邮编:322300

联系人:杨骅          联系电话:15958407513

被投诉人2: 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白石巷318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楼4楼   邮编:

联系人:曾凯辉           联系电话:0571-85340710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WS2022-PAXZYY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求

投诉事项1:品牌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事实依据1: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WS2022-PAXZYY01的招标文件第一百七十七页产品分(4分)产品综合能力根据投标产品的知名度、原厂支持程度、市场信誉度、好评度等情况综合给分,每一涵盖项优异者可得1分,最高得4分(0-4)。此项评分我方认为设置不合理,理由1检索相关法规和标准,没有依据和标准可以量化和细化知名度、原厂支持程度、市场信誉度、好评度的评分依据和标准。2.检索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没有关于产品的知名度、原厂支持程度、市场信誉度、好评度等的量化依据和标准。3.项目涉嫌对中小企业或新办企业的歧视性条款,也与履行合同无一定的因果关系。4.违反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5.经询财政部官方网站,有类似案侧,对这些无法量化的评审因素给予明确答复为不合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投诉事项2:投标人业绩作为评审项目不合理。

事实依据2: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WS2022-PAXZYY01P177,业绩(3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每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3,未提供的不得分。投标人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理由1.要求提供业绩的目的是证明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现提供投标产品业绩和原厂质保承诺完全可以达到目的,将投标人设为特定业绩不合理。2.要求提供2018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同类项目业绩,如果新公司刚成立,且有厂家原厂质保承诺,我新办企业专业完全可以完成投标项目,新办企业何来业绩,那么明显属于歧视性条款。3.要设定投标人特定要求,那么代理商没有业绩无法公平竞争,也是对没有业绩的代理商的歧视性条款,也与履约合同无实质性无关。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者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属于不合理条件。

投诉事项3: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WS2022-PAXZYY01的招标文P176,分值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3: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WS2022-PAXZYY01,第176页投标产品技术功能符合度(40分)对采购文件技术指标的符合度40通过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正负偏离情况综合打分,全部符合得40分,★参数不满足每项扣2分,一般技术参数不满足每项扣1,扣完为止(以技术白皮书为准)。与招标文件不对应。经检索招标文件中标志★参数达176个,按每项2分计算为352分。一般技术参数有几百条,按每项1分计算,至少有300分,两项合计至少有650分以上,与评分标准40不对应。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和扣分的设置,与相应的采购需求不对应。不合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个区间相应的不同分值。

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定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分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投诉事项4: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WS2022-PAXZYY01,本次招标文件参数中带“▲”的条款必须满足,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不合理,存在排他性。

实施依据4: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WS2022-PAXZYY01,本次招标文件参数中带“▲”的条款必须满足,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不合理,理由1置实质性条款应该是核心参数或者重要指标,设置此项指标应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例如:P103-10423项多关节等速评估与训练系统1台,针对人体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进行等速、等长等张、持续被动相关项目的评定与训练的综合系统多种模式可试用于康复各个阶段最大范围实现各个关节和肌肉的康复。该设备为广州一来企业生产都有生产,国家药监局官网显示,满足该项产品的品牌型导只有广州一来企业生产,无法达到有效竞争。因此明显具有排他性。2.要求★参数及▲参数需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检验报告》中须明确体现出合有主要功能中的“★”及“▲”功能。这些完全是没有依据可查3.要求提供第三方鉴别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并非国家强制规定,属于企业行为,有检测报告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将这些条款作为实质性条件,将众多没有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没有此项描述的排除在外,是明目张胆违法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4.标文件将专利,著作权,检测报告等作为评审因素,严重不合理,专利和著作权一般为持有人独有,将这些要求作为评审条件显然对没有的投标人构成歧视性条款。

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 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WS2022-PAXZYY01,本次招标文件参数有倾向性,部分参数是为某个品牌量身定制的,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疑是倾向为本项目做方案设计或策划的品牌。

投诉人诉称5: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的编号ZWS2022-PAXZYY01,本次招标文件参数倾向某个品牌,根据政府采购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为民生项目,影响重大,应该重点审查采购需求的合规性。经检索国家药监局官网,满足采购需求的品牌很少,不是这边不满足就是那边不满足,即使实质性要求有三家满足,这个三家也是没有代表性,可比性,可竞争性的,因此本项目应该重新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可以依法依规公平竞争。经咨询相关生产厂家和业内人士,有以下产品明显具有倾向性:具体如下:代理机构中质疑回复中并未说明哪些品牌能参与竞争;也未公开“开展本项目为民生项目,影响重大,应该重点审查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具体如下:

一:疑似倾向意太利科时迈产品:心肺运动试验(CPET)测试系统1套集成式硬件结构,仅由可移动一体化台车主机和电极组成2.内置60种以上常见的神经损伤表面肌电标准化评测方案(专家库1),适用于所有神经损伤(如脑卒中、脑外伤、脊髓损伤、脑瘫、脑炎、面瘫、吞咽障碍、呼吸功能等中枢神经损伤以及周围神经损伤)肌电触发生物反馈电刺激:内置多种趣味化游戏,通过测试最大肌电值:设置触发阈值,使患者主动参与游戏,实现主被动训练,训练时具有语音提示功能。具有FESTENSNMMS功能模块:能进行功能性电刺激和经皮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

二:疑似倾向常州钱璟产品:4业评定设备1台进行残疾人评定和康复训练、为其更好回归工作。

三:疑似倾向广州一康产品

步态评估与训练系统下肢机器人)1台通过视觉、听觉提示为行走障碍人员进行步行测试和训练,并可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进行行走中的躲避障碍训练以及模拟现实生活场景中的步行能力训练。多关节等速评估与训练系统1针对人体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进行等速,等长等张,持续被动相关项目的评定与训练的综合系统,多种模式可试用于康复各个阶段最大范围实现备个关节和肌肉的康复

四:疑似倾向上海傅利叶产品,踝关节康复机器人1通过力反馈技术,实现0-5级肌力患者踝关节康复训练,运动结合认知训练,包含等速等长等多种训练模式高度集成集评估、训练为一体、适合于多病种的踝关节康复解决方案。丰富的训练方案:被动牵拉,智能助力,运动控制训练,抗阻训练,丰富的评估功能:ROM力量评估,运动分析。内设有被动运动,助力运动,主动运动,抗阻运动四大训练模式可全面涵盖患者各恢复期的踝关节康复需求。上下肢主被动训练系1台提供全场景全周期的上肢和下肢训练方案。手臂/上身训练可增强手臂、上身和肩膀肌肉并增强辅助呼吸肌。下肢训练可增强大腿、小腿肌肉改善平衡能力。液晶触摸控制:10寸高清晰度液晶触控屏,操作方便。智能训练管理:情景互动游戏,训练报表,参数实时可调等。可单独水平训练及垂真水平训练,训练模式的多样性

五:疑似倾向南京绿柏产品1天轨系统1套具有上下升降和前进后退功能,智能跟踪功能,拉力数值显示1吊康复训练系统1套脑卒中截瘫,平衡及协调功能障碍,颈肩腰腿痛,肌肉劳损与骨关节类疾病,运动控制障碍

六:疑似倾向广州人来产品1动康复真立床2张用于患者真立训练,预防体位性低血压,肌肉萎缩,多发关节僵硬

七:疑似广州龙之杰产品,吞咽障碍治疗仪1台吞咽神经肌肉低频电刺激仪应用特制低频脉冲电流通过不同类型固定电极(蝶型电极)和移动电极(球状电极、板状电极、棉签电极)分别于颈部或口腔内部精准作用于患者吞咽相关功能障碍的肌肉,专有的多种内置治疗模式针对性应用王不同临床症状的治疗,电刺激结合主动吞咽训练,最太程度的帮助病人实现吞咽功能的恢复。

八:疑似倾向深圳德匠产品3外冲击波治疗仪1台冲击波疗法主要针对骨组织疾病,慢性软组织损伤性疾病及其他骨骼功能障碍,在解决肌肉,肌腱,韧带,关节等慢性疼痛,痉挛,钙化等问题上治疗快速且疗效持久

九:疑似倾向上海西北产品

4超声治疗仪(吸附式)1吸附式超声,开展低强度脉冲超声技术

十:疑似倾向四川君健万峰产品,经顿磁刺邀仪1台一种无创,无痛的神经调控技术。利用脉冲磁场作用于大脑在刺激部位的大脑皮层产生感应电流,引起神经细胞的去极化,并激活大脑皮层的神经网络,影响脑内代谢和神经电活动,从而引起一系列生理生化反应,达到评估及治疗的作用

十一:疑似倾向南京华伟产品4中药熏蒸机1台通过药力、热力、压力作用干肌体,改善血液循环,促进炎症的消退,加速肌体对药物的吸收,药效高度集中在病灶处进行治疗,效果显著。心肺运动试验(CPET)测试系统1套,集成式硬件结相,仅由可移动一体化台车主机和电极组成2内置60种以上常见的神经损伤表面肌电标准化评测方案(专家库1),适用于所有神经损伤(如脑卒中、脑外伤、脊髓损伤、脑裤、脑炎、面瘫、吞咽障碍、呼吸功能等中枢神经损伤以及周围神经损伤)肌电触发生物反馈电刺激:内置多种趣味化游戏,通过测试最大肌电值,设置触发阈值,使患者主动参与游戏实现主被动训练,训练时具有语音提示功能。具有FESTENSNMMS功能模块:能进行功能性电刺激和经皮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

上述产品经咨询生产产家和与同类型产品技术对比,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指向性明显,根本无法找出有三家可以竞争,有可比性,有代表性的产品可以有效竞争,如采购人有不同意见:可将前期调研的产品重新审查,是否存在三家以上可以有效竞争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品,并对大家公布。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中具有代表性调查对象是哪些品牌。

法律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 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取消或修改评审因素中产品综合能力的评分标准。2.评审因素中将投标人业绩改成投标产品业绩。3.修改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要与招标文作相对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4.严格按政府采购法规确定采购需求,按规定推荐三个有代表性,有竞争性的品牌型号作为参考,重点审查公平性,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确保可公平竞争。5.取消或修改含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技术参数。

二、被投诉人的回复说明

2022331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如下:

1.招标文件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落实中小企业政策。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采购人设置采购需求时考虑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在不要求提供样品的前提下,根据医疗行业特性我方设置了产品知名度、原厂支持度、市场信誉度、好评度四项评分,每项一分,完全做到细化量化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3.评分因素中不指定品牌也并没有倾向性,中小企业中不乏有许多知名单位,拥有很高的市场信誉度与好评度,这些评分的设置有助于从侧面了解产品的性能与质量,中小企业生产出好的产品不计其数,也创立了许多知名品牌。评分设置并未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与歧视待遇。未免引起歧义,说法已作更正。并且已按照相关法律完全落实中小企业政策。

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如下:

贵单位也提及提供业绩的目的是证明企业有履行能力和产品的可靠性,又认为设置为评分项不合理,前后是否有矛盾?文件中业绩分作为评分项,分值设置符合采购法规定,不存在违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的情况。浙财采监[2022]3中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此次业绩为3,并未有违背的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如下:

1.本项目招标公示发布前,已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文件专家论证。

2.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每个标段评审均为独立评分。本项目为系列设备招标项目,标项1、标项2每个标段都超过几百个不同设备,技术参数整整153页,总计超过1500条参数(包含了功能要求、技术参数、行业标准、配置要求)。评审因素应考虑采购需求、行业特性、具体项目特点等,具体细化量化的指标我方在招标文件中已作详细解答,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涵盖行业范围广,项目多,现阶段未出具体法规明确评分项量化指标指导,我公司为省内医疗行业招标较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处理通用性设备招标与特定行业(本项目为医疗行业)设备招标时会根据不同项目情况与采购人整体采购需求,以实际出发制定适合的、公开的、公平的、具备操作性的评审规则。

贵方提供的案例与本项目差异性较大,不适合实际采用,感谢贵方与我方交流经验。

3.评审规则具体如下:★参数不满足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上限为20项;一般技术参数不满足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上限为40项。以上的要求已经界定了量化评分指标,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无论★项和一般参数的要求是多少,只要满足的数量在范围内均可得分,并给出了上限指标,并不会存在“技术扣分总合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的现象。另★项为重要的技术参数项,投标产品有20个重要技术和40一般技术参数项负偏离的,是本次采购能接受的最大限度,超过限度,产品技术指标可能会偏离采购目标,产品质量也无法保障任何采购的技术要求是有底线的,所以对于技术要求及评审,采购人格外慎重。另关于以上的重要技术参数20或一般技术参40项的技术偏离,采购文件并没有固定限制哪一项,而是在采购底线基础上给出了多个数量的更宽泛的评审范围,可以使供应商选择投标产品时有更多的适配度,使投标产品更多比较和竞争,符合政府采购的平等竞争原则。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是相对应的。评审最终目的是为了选择高品质优良的投标产品,以上评审方式可以把控质量关,可以筛选出优势产品,评审可以适用。评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如下:

1.本项目招标公示发布前,已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市场上满足的单位许多,构成竞争,并不存在排他性。

2.设置重点参数的为康复设备中较为重要的设备,检验报告与专利证书是作为参数的佐证要求提供的,有助于在采购阶段保障采购产品的质量,作为评审的技术支撑材料。

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如下:

1.本项目招标公示发布前,已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并不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

2.贵单位在投诉书上主观对产品参数做了倾向性判断,但并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来支持投诉事项,招标参数的设置出于用户单位的实际需求以确保最终中标的产品能拥有良好的品质,所有能符合招标文件功能及技术要求的产品均能参与竞争。康复设备品目众,产品参数多,所有产品参数均倾向于某个品牌不太合理。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项目是磐安县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浙江五石中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磐安中医院(磐安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公告时间2022216 日,更正公告时间202234日,开标截止时间2022321日。投诉人于2022228日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代理机构于202234日对该质疑予以回复。本机关于2022324日收到投诉函,于2022324日受理。于2022324日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和投诉书副本。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3331日作出投诉答复。

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查明情况如下:

论证情况:代理机构于2022210日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不存在出现限制品牌型号、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及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

开标情况:本项目于202231914:00开标,标项一、标项二分别3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评标项目“产品分”的评分标准为:“根据投标产品的知名度、原厂支持程度、市场信誉度、好评度等情况综合给分,每一涵盖项优异者可得1分,最高得4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评分项未指定特定品牌,且与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相关,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评标项目“业绩分”的评分标准为: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2018(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同类项目业绩情况,每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3,未提供的不得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业绩与合同履行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且本项目中未要求特定行政区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分为儿童康复区康复设备、成人康复区康复设备两个标段,采用同一评分办法。标项一儿童康复区康复设备共需设备163件,★参数38;标项二成人康复区康复设备共需设备83件,★参数109

招标文件中评标项目“投标产品技术功能符合度”的评分标准为:通过所投产品设备的技术参数正负偏离情况综合打分,全部符合得40分,★参数不满足每项扣2分,一般技术参数不满足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本项评分标准中明确“扣完为止”,不存在技术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的情况;如对每条参数进行赋分,容易导致采购结果严重偏离采购目标,增加项目实施风险。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4: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为一般参数,并非作为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提供持有人或制造商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不得分,实际评审中供应商提供制作商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及代理证明即可得分。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六)、(八)项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5:通过对各投标供应商投标的商务技术文件审查,三家供应商提供不同品牌产品均满足职业评定设备、步态评估与训练系统、踝关节康复机器人、天轨系统、电动康复直立床、超声治疗仪、中药熏蒸剂参数技术要求。心肺运动试验测试系统意大利科时迈、德国耶格、中国瑞超品牌产品均能符合项目招标技术要求;吞咽障碍治疗仪广州龙之杰、河南翔宇、DJOChattanooga品牌产品均能符合项目招标技术要求;体外冲击波治疗仪深圳德匠、珠海黑马、EMS牌产品均能符合项目招标技术要求。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情形。

四、处理意见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60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磐安县财政局

202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