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2-5417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22〕1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04-06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磐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金华市两级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中共磐安县委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扛旗争先、崛起浙中”要求,坚持“生态富县、生态富民”战略不动摇,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创新型政府、实干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型政府,奋力打造共同富裕山区样板县。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八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如遇特殊紧急工作和问题,县长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但事后须向县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九条 县长代表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牵头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县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县长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带有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要主动同相关副县长商量决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县政府领导班子AB角工作制度,是指县政府各副县长之间确定互为AB角的双方,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均为A角,同时均为协作方的B角。县政府领导由于学习、考察、出差、休假、事假或工作安排等原因离磐无法正常履职时,由对应的另一名县政府领导,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工作的制度。互为AB角的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离磐外出。互为AB角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加强交流、主动协调、捆绑合作、相互补位,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相互间的无缝衔接,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县长出访、脱产学习、请假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长、副县长可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自我加压、狠抓落实,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以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突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升县域经济实力,提高百姓幸福指数,着力打造实体经济绿色崛起的新磐安、“两山”理念转换先行的新磐安、数字赋能创新突破的新磐安、共同富裕山区样板的新磐安。
第十六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七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减灾能力,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八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
第十九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治水治气治土治废,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磐安。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增强政府系统的数字化思维和能力,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政府法律顾问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单位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事项一并报送。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未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
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代表委员、基层群众、专家学者及政府顾问团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金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磐安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健全县政府及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应当编制纳入当年度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建立学法制度,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要求,做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适时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定期清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县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由县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和县政府法制机构共同负责;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每年年初应当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向金华市政府报告、接受考核,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审议;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半年向县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接受考核。
第三十四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畅通互动渠道,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和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及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依法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三十八条 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提升县政府门户网站服务功能,畅通政民互通渠道,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事项。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意见。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大力治庸治懒,确保政令畅通;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强化绩效评价,做到用前有论证,用时有审批,用后有审计,年末结余资金不得结转使用。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健全容错免责机制,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鼓励大胆改革创新的有益尝试。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形式主义,反对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出访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和规模,简化出访迎送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五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决定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县政协、县人武部相关领导列席会议。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委决定的事项;
(五)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
(八)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十)通报、分析、研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题工作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如:廉政建设、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平安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情况汇报);
(十一)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
议精神;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县长、副县长交流分管工作进展情况;
(四)研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五)研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或经授权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或县委、县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协调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学习会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社会管理等知识。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的形式。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每次一个专题。
第五十五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规定填写《磐安县人民政府会议议题送审表》,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见,送分管副县长审阅,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附上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除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县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到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县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县长;不能参加或列席县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县政府相关领导。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分管副县长或议题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除特殊情况外,议题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能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各类会议要准备充分,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二)县政府会议的召开时间、列席人员名单,由县政府办公室请示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后确定。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有决议事项的全体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后,印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及县有关部门。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交办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报县长签发。标有“密级”或注明“会后收回”的会议文件,会后即退回县政府办公室。
(四)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外,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第六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分管副县长。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做出决定。
第十章 公文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名义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定的重要行政措施,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或签发。
第六十四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和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属县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属于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程序严格审核,把好质量关,县政府办公室分线副主任要对草拟文稿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分管副县长要负责对文稿的审核把关。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应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对县政府交办的文件,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并报县政府备案。
(二)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牵头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从严控制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名义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确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应由主办部门拟出文稿,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程序送县政府签发。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行文。确有必要时,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行文,按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审核及送签程序运转后,以部门名义发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利用协同办公系统的政府电子公文,包括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政府数字化改革,打造数字政府。要充分依托协同办公系统,在公文处理,批示件办理,会议通知,信息报送、请假事宜等方面基本实现无纸化。
第十一章 资金审批
第七十条 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起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预算草案,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严格执行。
动用年度预算安排预备费额度之内的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应急资金,由各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根据县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报县长审批。
突破年初预算总额之外的临时急需或新增项目需要追加的经费(含政府投资追加、补列计划等),原则上不予追加,列下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年内安排追加的,根据决算后全县可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额度,由各单位在当年的6月—8月期间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长审定,再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预算调整草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年初预算已安排的,各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同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年初预算未安排不需要县财政追加经费的,按30万元(含)以下、30万元以上额度分别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年初预算未安排但需要县财政追加经费的,按照临时急需或新增项目的程序审批。
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专款专用。上级文件明确到项目(或科目)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拨付;需再分配的上级专项资金,10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审批;10万元以上的或情况较为特殊的,应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七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支纳入年度预算草案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根据资金用途和性质不同,由县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第七十二条 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的预算管理。其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起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预算草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成为研究型干部,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问题。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七十八条 从严安排县政府领导活动。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改进县政府领导活动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各类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和时长。
第七十九条 严格县政府领导文稿发表。除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个人不为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八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