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磐政复〔2021〕33号
申请人:罗某诚,男,身份证号码:34250219XXXXXXX,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XXXXXXXX。
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标量,局长。
申请人罗某诚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申诉举报案件回函(磐市监消回字〔2021〕39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回函,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8日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