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磐政复〔2021〕30号
申请人陈某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719XXXXXXX,住址: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兴街XXXXXXXX。
被申请人: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35号。
法定代表人:俞漫星,职务:局长
第三人:陈某鹃,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719XXXXXX,住址:台州市黄岩区XXXXXX。
申请人陈某民对被申请人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金磐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XX号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11月22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延长复议期限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