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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11-29 10:28 来源: 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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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财采监处字〔2022〕3 号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 355 号 1 幢 3 楼 307 室 邮编:

20008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雅芹

联系电话:13482461475

被投诉人 1: 磐安县环境卫生所

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兴街 328 号 邮编:322300

联系人:陈江峰 联系电话:0579-84661580

被投诉人 2: 浙江科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中街 1 号中国建设银行 7 楼

邮编: 322300

联系人:周倩男 联系电话:15957988659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磐安县环境卫生所压缩车采购项

目(采购项目编号:KTCG2022-0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求

投诉事项 1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存在“国内外知名品牌”,

要求提供照片不合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便利条件。

投诉人诉称 1:(一)要求提供图文说明、三维示意图及实

物照片属于变相提供样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图文说明、三维

示意图、及实物照片实际上即是要求投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就依

据招标文件做出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样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

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

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其次,评标委员会

完全可以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投产品技术偏离表进行评审,即

使提供图文说明、三维示意图及实物照片也不能证明该货物能够

很好地满足采购需求,该要求增设了投标人义务,本项目的采购

产品为环卫车辆并非生活必需品,一般情况下制造商不会提前生

产环境车牌,因为每个用户的需求都不同,企业未来避免货物无

法出售,从而导致货物积压,浪费资金成本,正常都是按照用户

订单进行生产制造。因此,供应商需要提前制造样品以供采购方

审核,属于增设投标人的义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

— 2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条件、技术、商务条

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

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只

有提前获知本项目采购需求并与采购人达成合作共识、预先生产

采购车辆样品的供应商可以满足,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供应商。(二)要求提供钢板合同、发票、材质报告有泄漏商业

秘密的风险。一个公司的进货合同、发票、材质报告记载进货的

价格、数量等各种重要信息,存在商业秘密泄漏的风险。商业秘

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

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商业

秘密,每个公司都有自身的商业机密,这些商业机密是不对外公

开,其他公司不能侵犯商业机密。所以,每个公司都会做好保护

商业机密,不会轻易提供。招标文件将其作为投标材料存在机密

文件外泄的风险,此要求显得非常不合理。投标人还需要承担技

术资料泄露的风险,增加投标人不必要的负担。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有条例规定,以其他不合

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投标人出具

涉密文件正是一种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们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应知欠款

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们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

秘密论。因此,要求提供钢板合同、发票、材质报告不合理。(三)

投标文件参数中液压原件均要求采用国内外知名品牌原件,“国

— 3 —内外知名品牌原件”没有明确标准和定义,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

求应当完整、明确”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

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且社会上“知名

品牌”等荣誉称号的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

效益等紧密相关,“知名品牌”特定在于被公众熟知,必然是小

微企业难以达到的标准,将“知名品牌”作为技术要求违反了《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等规定的核心要义。

投诉事项 2: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仍存在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

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且“优于”的标准不明

确。

投诉人诉称 2:(一)分标准技术参数规定,“任意一条有

负偏离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材料(含有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

则视为该项不满足;带“★”标记内容不满足每个扣 2 分,其他

每个扣 1 分,扣完为止;”标项 1:带“★”4 条,不满足每个

扣 2 分,总扣分 8 分,其他有 29 条,不满足每个扣 1 分,总扣

分 29 分,带“★”和其他总共扣分 37 分,扣除总分远大于该项

评分项 32 分,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和财政部

行政裁决及指导意见相悖。因此评审因素并未一一赋予分值,未

将所有应考指标设为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 4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

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

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

的不同分值。(二)评审因素规定“优于”有加分,却未说明“优

于”的标准。评分项“技术参数”中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技术

要求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完全满足得 32 分,优于招标文件的

最高加 5 分”,但未说明何种情况属于“优于”。“优于要求且

逐项详细说明”意味着投标人需要对所有技术参数都作出“优于”

的响应才计满分,例如“整备质量(kg)≥2650”如若响应才算

“优于”?又例如,整备质量(kg)≥2700 是否算“优于”?

亦或是要各个投标人变相横向比较后响应最好的为优于?若横

向比较,则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法

律规定,财政部在留言咨询栏目明确“横向比较的评分办法违反

了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啊招标文件中的量化评审

依据进行打分,但评分标准不清楚明了,必然导致打分不公平、

不公正,甚至为采购人串通评委控标提供便利条件。“优于”没

有明确标准更方便采购人勾结评审专家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

便利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

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需

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

义准确”。因此,该评分标准的设置属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5 —投诉事项 3: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仍存在评分标准未量化、细

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五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人诉称 3:(一)评审因素的所谓“安全性、稳定性、

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基本可行、符合本项目情况、操作简

单易懂、考虑充分、有效的”等是“优、良、中、差”的“变种”;

评分因素概念模糊,未提供事实上可行的评分标准。财政部指导

案刨 9 号《XX 仓库资格招标项且投诉案》明确指出“在政府采

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

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

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

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的判

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招标文件的“生产工艺、

质量保证措施、培训方案、售后服务”评审项,采用“安全性、

稳定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基本可行、符合本项目情况、

操作简单易懂、考虑充分、有效的”等不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

断标准的抽象描述作为评审因素,根本未提供事实上合法可行的

评审依据,评标委员会如何判断投标人提出的生产工艺具有的

“安全性、稳定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呢?如何判断投

标人提出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基本可行”还是“符合本项目情况”

— 6 —呢?如何判断投标人提出的培训方案是“基本可行、操作简单易

懂、考虑充分、有效的”呢?如何判断投标人提出的售后服务方

案是“基本可行”还是“符合本项目情况”呢?上述没有具体的

衡量指标,且无法清晰定义,无法进行量化,无法提供事实上合

法可行的评审依据,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违反现

行法律法规,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二)本次采购的是压缩车,

不是艺术品、工艺品,如何评价美不美观?美不美观和压缩有什

么关系?也没有人会把压缩车和美观联系在一起。如何从整车外

观造型照片看是否实用呢?既然压缩车的美观方面没有评级标

准“是否实用”也不能从整车外观造型照片看出,“优化”也没

有明确的评价依据,显然“产品外观设计”这个评审项目无法与

货物质量、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挂钩,不符合《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

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

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煮服务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务

等。”(三)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规定,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

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打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

量化指标相对应。上述评审标准和评分项的设置,充斥着评审因

素未量化的问题,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

件。评委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

— 7 —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但

又因招标文件未依法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评委如何公平公正地

对各项内容进行评分?(四)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政府采购需

求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

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

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

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

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

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套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

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

因素、分值和权重。(五)我司曾就类似评审因素不量化、不细化

问题向京山市财政局、淄博市博山区财政局、巩义市财政局提出

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附件 1、附件 2、附

件 5)。一则,《京山县财政局关于对京山市氢能源环卫作业车

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

评分标准的扣分值大于应得分值,评审因素与量化指标不对应;

且技术培训、售后服务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盲目扩大评标委员

会的自由裁量权,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以其他不

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选》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

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

— 8 —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

对应的不同分值”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则,淄博市博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博财(2022)61 号),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评审

因素未细化、量化,设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侧》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优

于”不明确,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

行差别待遇,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附

件 2)。三则,巩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发布《巩义市财政局政

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第 1 号》,对于供应商投诉关于评

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的情况,巩义市财政局表示原磋商文件中评

审标准中使用“合狸”、“详实”、“二般”、“可行”“可靠”

等词,评审标准未进行量化,违尽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四款、投诉人的此项投诉成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

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适动.(附件 5)。以上招标文件“产品外

观设计”、“生产工艺”、“质量保障措施”、“培训方案”、

“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侧》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

条和第二十一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

通知》、在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下招标文件的设置

应更多关注供应商是否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而不是设定如

— 9 —此多不量化、不客观、不务实的评审因素来为特定供应商排除竞

争,为其“顺利”中标提供便利条件。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

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

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侧》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

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

十八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见附件 6)(1)请财政监管部门

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

子处分,并子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

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2)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

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子警

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子处分,并

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请财政监管部门须严格热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十

二条,依法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

— 10 —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意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紀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处分;直接负袁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真接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围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见附件 6)

二、被投诉人的回复说明

2022 年 7 月 14 日磐安县环境卫生所、浙江科通工程咨询有

限公司共同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 1: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仍存在“国内外知名品牌”,

要求提供照片不合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便利条件。

答复 1:车辆在上市销售之前必须送样车去国家整车试验场

检验合格后才能下发公告和合格证,才能上市销售,国家工信部

公告和试验报告上均有车辆实物照片,无需供应商制造样品。

删除招标文件中“1.2.8 液压元器件:设备关键零部件、液

压阀块、齿轮泵及油缸等液压元件均采用国内外知名品牌原件。”

采购人需要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钢板采购合同、发票、材质报

告去了解使用到车辆上的材料和该材料是否能满足招标需求中

关于厚度、极限强度、耐腐蚀能力等的性能指标,钢板与垃圾直

接接触,直接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如供应商觉得提供钢板采购

— 11 —合同、发票有泄露商业秘密风险,可将相关数量、金额信息进行

覆盖。

投诉事项 2: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仍存在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

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且“优于”的标准不明确。

答复 2: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0913-3489070

回复时间:[2020-04-17]问:例如在某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条款

采用倒扣分方式,技术参数条款设置的总分值为 50 分,共有 120

个详细参数要求,每一条不满足则扣一分,扣完为止。请问这种

方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将扣分的分值设置为 50 分才属于量化。

答: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

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

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本项目技术参数条

款是根据投标人实际响应情况进行打分,采用倒扣分方式,扣完

为止。

删除技术参数评审标准的“优于招标文件的最高加 5 分”。

投诉事项 3: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仍存在评分标准未量化、细

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五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答复 3: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

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的自由裁量权。

本项目已发布终止公告。

— 12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项目是磐安县环境卫生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浙江

科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磐安县环

境卫生所压缩车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53 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

招标。公告时间 2022 年 6 月 10 日,开标截止时间 2022 年 7 月

1 日。投诉人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代理机

构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对该质疑予以回复。代理机构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发布更正公告。本机关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收到投诉函,

当日正式受理。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

出投诉答复通知和投诉书副本。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作出投诉答复。

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和必要的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查明情况如下:

1. 投诉事项 2 所涉及的评分标准:第七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

标准 3.技术参数: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完

全满足得 32 分,优于招标文件的最高加 5 分;任意一条有负偏

离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材料(含有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则

视为该项不满足;带“”标记内容不满足每个扣 2 分,其它每

个扣 1 分,扣完为止。

2. 投诉事项 3 所涉及的评分标准:第七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

标准 4.产品外观设计:根据投标产品的外观设计,满足招标要求

— 13 —的得 1 分,既满足招标要求又美观的得 2 分。(提供有整车外观

造型照片)根据投标产品的的实用功能,满足招标要求的得 1 分,

既满足招标要求又有优化的得 2 分。5.生产工艺:产品制造工艺

生产安全性(1 分)、工艺稳定性(1 分)、技术先进性(1 分)、

经济合理性(1 分)。质量保障措施(0-4 分);6.质量保证措施:

投标人的质量保证计划(基本可行得 0.5 分,符合本项目情况得

1 分)、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可行得 0.5 分,符合本项目情况得

1 分)、重点质量管理环节(基本可行得 1 分,符合本项目情况

得 2 分)。8.培训方案:根据供应商对用户驾驶员进行操作、简

单的故障识别及排除培训(基本可行得 0.5 分,操作简单易懂的

得 1 分);安全知识的培训计划及承诺(基本可行得 0.5 分,考

虑充分、有效的得 1 分)。9.售后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

售后服务内容:售后服务措施(基本可行得 0.5 分,符合本项目

情况得 1 分)、培训计划(基本可行得 0.5 分,符合本项目情况

得 1 分)、服务方案(基本可行得 0.5 分,符合本项目情况得 1

分)和应急响应具体实施方案(基本可行得 1 分,符合本项目情

况得 2 分)。

3.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一、技术参数及性能特点,四、

所需材料,六、商务条款 2.售后服务、3.技术培训已对产品外观

设计、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要求。

— 14 —四、处理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 1。(一)招标需求中要求所投产品必须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

告》的产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0 号)第八条“申请道路机

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点、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二)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表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

本特征的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

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

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

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

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四)合法使用道路机

动车辆产品商标的说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道路机

动车辆产品准入时提供)、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依法进行环保信息

公开情况等其他资料。投诉事项“要求供应商提前制造样品”缺

乏事实依据。(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

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

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

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 15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且根据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回复,投标人可将相关信息进行打码

覆盖,投诉事项“存在商业秘密泄漏的风险”缺乏事实依据。(三)

招标文件中未对“国内外知名品牌”进行明确的阐述,采购需求

不明确。因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一)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评分标准:根据招

标文件技术要求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完全满足得 32 分,优于

招标文件的最高加 5 分;任意一条有负偏离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

材料(含有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则视为该项不满足;带“”

标记内容不满足每个扣 2 分,其它每个扣 1 分,扣完为止。本项

评分标准中明确“扣完为止”,不存在技术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

分总分值的情况;财政部国库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针对留言编号

0913-3489070 的回复。问:例如在某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条款

采用倒扣分方式,技术参数条款设置的总分值为 50 分,共有 120

个详细参数要求,每一条不满足则扣一分,扣完为止。请问这种

方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将扣分的分值设置为 50 分才属于量化。

答: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采用扣分方

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投

诉事项“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缺乏事实依据。(二)招

标文件中未对“优于招标文件的”情形未进行明确的阐述,评审

因素未细化量化。因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 16 —关于投诉事项 3。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评分标准:对于“产品

外观设计、培训方案、售后服务内容方案”在招标文件的招标需

求中已列出相关要求,且评分标准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

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该评分项合

理。对于“生产工艺、质量保障措施”两项评审因素,招标文件

中未进行明确阐述,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

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磐安县环境卫生所压缩采购项目(采购

项目编号:KTCG2022-09)的投诉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

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

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磐安

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

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磐安县财政局

202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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