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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5003X/2022-5891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2-11-23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1-23 10:20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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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自来水用户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2235号)关于缓缴涉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实施细则》(金华住建局)相关文件对我县磐安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内收费的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申请缓缴,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磐价〔201635 、《关于确定新渥街道和乡镇污水处理厂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20229 

、从202210月至202212月用水所产生的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可申请缓缴一个季度。

、享受污水处理费缓缴的户,污水处理费缓缴期满后自20232月起恢复正常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对缓交的费用予以一次性补收。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咨询电话:磐安县自来水有限公司0579-84665856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