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5003X/2022-5891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23 |
尊敬的自来水用户: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22〕35号)《关于缓缴涉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实施细则》(金华住建局)相关文件,对我县磐安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内收费的各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申请缓缴,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磐价〔2016〕35 号、《关于确定新渥街道和乡镇污水处理厂费标准的通知》磐发改价〔2022〕9 号。
二、从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用水所产生的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可申请缓缴一个季度。
三、享受污水处理费缓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缓缴期满后自2023年2月起恢复正常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对缓交的费用予以一次性补收。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咨询电话:磐安县自来水有限公司0579-84665856。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