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361300/2022-5890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22 |
根据《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报废使用年限规定,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强制报废使用年限: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9年,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2年。已达报废年限的农业机械监督:应当报废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公告该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六章注销登记规定: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条: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未收回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或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包括号牌号码、号牌种类、登记证书编号。经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平台查询,截止2022年11月21日全县超过强制报废使用年限6个月有1台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现对下列1台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现予公告。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