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县政府部门 >> 县经济商务局 >> 公告公示 >> 公告公示
索引号: 11330727736853380R/2022-580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经商局 生成日期: 2022-10-14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0-14 09:57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分享:

问: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园区建设标准做了哪些规定?

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园区建设规模、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具体要求为:

(一)规模条件。新建供地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原则上占地面积应在 70 亩以上,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的,经磐安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利用低效用地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的,面积不得低于 30 亩。

(二)控制指标。小微企业园整体规划应符合属地的控规 要求,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应达到 2.0 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不高于 55%,厂房层数一般应达到 4 层及以上。相对集中绿地不小于总用地的 5%

(三)配套设施。小微企业园应按规范建设电力、消防、 安全、环保、信息网络、物流仓储、商务办公、住宿餐饮、物 业管理等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职工宿舍、食堂等非生产性 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不大于 7%的比例,建设面积按不大于总建筑面积 15%的比例控制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建成或在建小微企业园按原投资协议控制比例)。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 宅、专家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问:哪些企业可以入驻小微园?

答:入驻企业需符合产业规划、环保、 能耗、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不同类型入驻企业审查标准不同,具体可分为租用厂房和购买厂房两类。其中租用厂房的入园企业,由属地园 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审查确定。购买厂房的入园企业由磐安县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审查确定。购买厂房根据厂房地址不同,购买条件有所不同(数据指标按厂房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核算为用地 1 亩计算),具体可分为:

(一)购买金磐开发区范围内小微企业园厂房的入园企业,其亩均税收须连续两 年达到 25 万元/亩以上;

(二)购买安文街道、新渥街道、冷水镇范围内小微企业园厂房的入园企业,其亩均税收须连续两年达到 20 万元/亩以上;

(三)购买磐安工业园区范围内小微企业园厂房的入园 企业,其亩均税收须连续两年达到 15 万元/亩以上;

(四)购买其它乡镇工业功能区范围内小微企业园厂房的入园企业,其亩均税收须连续两年达到 12 万元/亩以上。

问:园区运营管理团队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小微企业园开发单位必须建立专业小微企业园区运维机构,完善各项园区管理服务制度。运维机构职责包括:

(一)按约定负责保障和维护基础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并对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二)园区应当设置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鼓励园区建立党群服务中心,通过活动共办、阵地共享、难题共解等形式,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园区党建工作服务园区企业发展。

问:园区参与绩效评价时间与标准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园在竣工投产验收后有三年的发展期,从第三年开始列入评价考核,其中规上企业要求按供地面积每 20  1 家、亩均税收需达到省产业标准地税收标准的 70%以上,具体评价考核办法参照省市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问:园区开发商的自持标准和园区分割是什么?

答:自持标准根据开发建设主体不同,自持比例不同:

(一)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在项目投资协议中必须明确自持比例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20%,其中厂房自持面积控制在厂房总建筑面积的 5%10%

(二)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自持比例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 30%

(三)以联合方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建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允许按合同约定的股份比例登记到联合体名下或联合体法人股东名下;

(四)利用存量用地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项目,需实施分割转让或销售的,应按企业购买厂房考察程序审批。

分割标准:按层为最小产权分割单元,单个入园企业购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800 平方米。

问:园区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一按规范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建设的小微企业园, 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成后转让的除外

(二)小微企业园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按 10 /平方米征收,

物业保修基金按 5 /平方米征收。

(三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将园内入驻企业培育为规上企 业的,每净增一家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四)小微企业园整体亩均税收(不含房产交易税收)年达到 20 万元/亩以上的(含),当年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20 万元的奖励;园区整体亩均税收当年达到 30 万元/亩以上的,当年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30 万元的奖励。

(五)首次认定为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园区运营机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四星级及以上小微企

业园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微企业创业创 新示范园的园区运营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六)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享受。已与县政府签订“一事一议”投资的项目,按就高不重 复原则享受。

问:《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暂定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磐政〔2018〕168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要求的,按新政策执行。

解读单位:磐安县经济商务局

联系方式:0579-846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