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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盘山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2-10-11 15:08 来源: 大盘山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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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大盘山管理局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大盘山管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指定地点为:大盘山管理局办公室(磐安县安文街道云山社区),联系电话:057984661300

  (三)受理机构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大盘山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磐安县安文街道云山社区,联系电话84661300,传真号码057984661300,邮政编码322300

  (四)提出申请

  向大盘山管理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大盘山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大盘山管理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五)申请办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们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我们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办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办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办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六)申请的办理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依据本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属于重复申请并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0.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意见或其他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息公开答复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们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大盘山管理局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4661300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们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大盘山管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docx

大盘山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