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3979807J/2021-4590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9-22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磐安县就业服务中心。
磐安县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中街1号。
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县委编委批准,由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23.58万元,由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资。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第六条 服务中心业务范围:贯彻落实就业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创业扶持、技能培训、失业等工作。
第七条 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磐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义务:
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可自行决定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磐安县就业服务中心党支部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磐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磐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磐安县就业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