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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361300/2021-4583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09-14

磐安县五丈岩水库管理处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9-14 11:22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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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磐安县五丈岩水库管理处。磐安县五丈岩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尖山镇五丈岩。

第三条 管理处是经县委编委批准,由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管理处开办资金2670.48万元,由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出资。

第五条 管理处宗旨: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

第六条 管理处业务范围:水力发电 供电 灌溉 淡水养殖。

第七条 管理处登记管理机关为磐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管理处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编制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的权利:

(一)提出管理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管理处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管理处章程草案;

(四)监督管理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的义务:

1.研究单位年度工作思路,讨论决定单位重要会议和活动有关事项;

2.研究讨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部署单位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任务,听取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研究讨论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管理措施;

5.研究需上报上级研究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单位名义印发的涉及全面工作的重要文件;

6.研究讨论单位“四重一大”事项;

7.研究讨论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决策程序:

8.会前准备。需会议决策的议题实行会前申报制,一事一议。各科室、电站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前填写《磐安县五丈岩水库班子会议议题送审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公室汇总,报送主任审定。会议方案确定后,办公室应做好会议组织工作,提前通知参会成员及列席人员。

9.会中决策。议题汇报人一般为科室、电站负责人,对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主任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根据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对审议的议题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补充程序和材料后再次审议等决定。会议研究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最终综合汇总确定意见为准。会议记录人员对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等作如实记录。

10.会后落实。参会成员对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或需作调整、变更时,及时研究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重大调整需经会议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管理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8个:党政办公室、工会办公室、财务科、工程管理(调度)科、综合经营(生产技术)科、一级水电站、下坑水电站、呈家坑电站。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党政办公室:

1.负责对上、对下、对外的联络以及行政管理信息的传递、报送;

2.承办管理体制改革、规章制度制定及目标考核等工作并监督实施;

3.负责并承办人事、劳动、职工岗位培训、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的申报评聘、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4.负责文件的收发和归档、文秘、文印,档案资料的借阅、查询、保存、管理等;

5.负责并承办行政事务、公共事务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6.承办接待、会议、车辆管理、办公设施管理,协调处理各种关系;

7.完成管理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会办公室:

1.负责起草、完善工会各类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审查、审计工作;

3.积极组织开展单位职工岗位练兵、劳动竞赛和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4.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做好职代会筹备工作;

5.做好单位工会宣传、信息报道及女职工工作;

6.完成管理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科:

1.负责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业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进行;

3.组织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承担会计档案管理及归档工作;

4.负责有关投资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并编制会计报表;

5.根据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业务,及时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6.参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预算报告;

7.完成管理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程管理(调度)科:

1.制定工程建设、运行管理、设备、仪表、水工建筑物等的维修养护有关制度并贯彻实施;

2.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委托运行管理事项的监督管理;

3.工程维修、设备检修、更新改造等项目申报与实施;

4.工程检查、安全监测、视频监视、泄洪闸与发电输水隧洞闸门的操作与运行;

5.工程技术管理、信息自动化、水文预报、水库调度等;

6.大坝观测、水文监测、水质监测、报汛等;

7.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借阅、查询、保存、管理等;

8.完成管理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综合经营(生产技术)科:

1.负责工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2.监督内部各类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的落实;

3.负责生产技术培训教育;

4.协调工程维修、设备检修等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6.完成管理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一级水电站、下坑水电站、呈家坑电站:

1.认真完成管理处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2.严格执行管理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根据电站实际,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业务技术和安全素质;

4.做好电站发电生产工作,加强机组和设备的巡查、维护;

5.加强电站安全生产隐患监督检查;

6.完成管理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管理处设置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管理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管理处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管理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管理处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行政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计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和年度工作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听取和审议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同意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党组织、行政班子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听取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审议通过推行事务公开实施办法;

5.审议或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管理处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理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管理处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发电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管理处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管理处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管理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管理处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管理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管理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管理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管理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单位内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管理处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管理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县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管理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管理处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管理处领导班子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中共磐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中共磐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管理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管理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管理处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管理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磐安县五丈岩水库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丈岩水库管理处章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