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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45091787X/2021-4537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1-08-27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第二轮单独制砂场经营权出让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8-27 14:03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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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第二轮单独制砂场经营权出让方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单独制砂场布局,规范经营管理,全面提升制砂行业,有效保障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做好全市制砂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金市砂办〔2019〕1号)和《金华市规范提升制砂行业工作方案》(金市砂办〔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第二轮单独制砂场经营权出让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陆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www.panan.gov.cn/col/col1229170097/index.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文溪南路120号,邮编:322300
    3.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82796318@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927日。
     
联系人:陈超                    联系电话:84667496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827

 

 

 

 

 

 

 

 

 

 

 

第二轮单独制砂场经营权出让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单独制砂场布局,规范经营管理,全面提升制砂行业,有效保障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做好全市制砂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金市砂办〔2019〕1号)和《金华市规范提升制砂行业工作方案》(金市砂办〔2021〕1号)文件精神,以及《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采制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磐政办[2016]63号)和《磐安县单独制砂场加工经营权出让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第二轮单独制砂场经营权出让,有关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扛起生态保护政治责任,通过优化规划布局、控制数量、提高砂石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为磐安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重新优化规划布局,创新运行机制,规范制砂生产秩序,开展第二轮单独制砂场经营权出让,全面关闭取缔非法制砂场和到期单独制砂场,建成一批由国企参与、生产工艺精、安全设备齐、环保设施全、具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和产业规模的制砂企业,在全县形成“布局合理、工艺先进、安全生产、环保达标”的现代化制砂产业格局。

具体目标

(一)重新优化规划布局;

(二)对新规划单独制砂场确定选址和实施经营权出让;

(三)对到期单独制砂场实施关停,对关停场地开展复垦工作。

三、规划原则

(一)严格控制总量(9个)

单独制砂场按规划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实行萎缩性管理,在大盘镇(已出让)、尖山镇(已出让)、新城区、安文、冷水镇、仁川(或双峰)、方前镇、玉山(或尚湖)和双溪(或九和)各设一家制砂场。 

工程性制砂场原则上不设立。

(二)用地规模

用地规模控制在30亩以内(国企可以适当增大用地规模);

(三)用地管理方式

按建设用地管理,先选址,后出让;由县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实施国有土地出让,非国有企业按建设用地临时租用方式;

(四)严格控制设置范围
   1.全县各主要流域、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等范围
内和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砂石场;
   2.
基本农田示范区、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和生态公益林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建设区,自然保护地等禁止设立单独制砂场;

3.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含规划省道)及主要通景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禁止设立单独制砂场;

4.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采制砂石及相关行业规划必须避让的区域,一律不设立制砂石场。

5.不得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设立砂石场。

四、出让要求

1.出让主体: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出让期限:新出让最长五年(2022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最终截至2026年12月31日。

3.出让方式:优先考虑县国有企业,对有意向建立制砂场县国有企业实施指标分配(指标控制在4个以内),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选址和建设,其余经营权对社会实施公开出让。

4. 出让步骤: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对有符合选址条件的,经砂石办进行实地踏勘,实施成熟一家、出让一家。对社会公开出让制砂场的具体程序:乡镇提出申请→经砂石办审查同意→报县政府批准→乡镇政府发布拍卖公告、组织实施经营权公开拍卖。

六、建设要求

1.必须按工厂化实施封闭生产,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相关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并经论证同意。

2.必须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安全生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职评和营业执照。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

3.严格按要求做好扬尘和污水防治工作。实施雨污水分流,场区内污水集中循环利用,污水零排放;建设配套的环保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有相应污泥处置方案;进出口必须安装喷淋等车辆清洗装置;必须建设围墙对场地进行封闭管理,并在围墙上安装喷淋设备;场地内必须安装雾炮、喷淋等防尘设备设施;配置洒水车辆。

4. 制砂单位计量称重设备检测数据和监控视频需接入交通部门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运输车辆必须做好备案,实施封闭运输,严禁超载超限。

5.进行生产加工经营前,须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6.制砂原料来源合法:1从依法批准的采矿权人处购买的矿石、废碴;2经水务部门审批清理河道、水库等而取得的砂石;3有其他有效凭证证明原料来源合法的;建立原料来源台账。

7.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砂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持证上岗,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8.单独制砂场按要求完成建设后,经部门乡镇联合验收后方可加工经营。

六、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7月30日前)。对全县砂石资源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出台单独制砂场出让方案。

2.第二阶段(8月3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完成单独制砂场选址。

3.第三阶段(8月-12月底)根据选址情况,按照“成熟一个、出让一个”原则,开展新一轮单独制砂场出让工作。

4.第四阶段(2022年1月5日前)。对全县2016年出让已到期8个制砂场实施全面关停。

5.第五阶段(2022年6月底前),由乡镇落实做好对关停制砂场(不再重新设立的)拆除机器、建(构)筑物,退出场地,实施恢复土地原状。

七、职责分工

(一)县砂石办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负责制定磐安县单独制砂场出让方案等工作;制定《磐安县制砂场标准化建设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新设单独制砂场进行联合踏勘、选址、评估、验收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到期的单独制砂场实施断电停产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在选址、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按各相关部门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区块)作为出让主体,主要负责选址、公示、招标、做好土地政策处理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做好对关停废弃砂石场复垦复绿工作;配合县砂石办做辖区内制砂石场关停工作。负责落实做好对关停制砂场(不再重新设立的)拆除机器、建(构)筑物,退出场地,实施恢复土地原状工作。

(四)涉及重点工程制砂场,由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落实监管。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涉及单独制砂场出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同时提前谋划辖区制砂场选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砂石场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积极维护辖区内采制砂秩序,负责原矿产品来源合法性审查和监管,制止破坏山体的非法采矿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内的采砂行为,并做好环保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部门工作人员、乡镇干部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