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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磐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1-07-08 08:48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公共资源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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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财基〔2021〕9号



磐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磐安县村级

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定《磐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磐安县财政局 

2021年3月31日


磐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以下简称“一事一议奖补”)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及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和民主决策程序,解决村民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管理全面规范,政策办法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一事一议奖补实行项目制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一事一议奖补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项目管理和奖补资金的安排、拨付、监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筹资筹劳标准、是否举债兴办项目等进行复查审核。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申报、实施、调整、验收及资金拨付等工作。项目村负责组织民主议事,提出项目申请,按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归整资料、提请验收、专账核算、公开公示及项目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一事一议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建设,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

(二)村内小型桥梁建设;

(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四)村民饮用水设施,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五)村民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村内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

(七)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八)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不符合《磐安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规定及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投资规模。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第七条  资金筹集。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资金由财政奖补和村级自筹资金组成。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和个人捐赠等。村级自筹在总投入中占比为25%,筹资方式允许因地制宜,统筹筹集。

第八条  奖补标准。按规定按时完工通过验收的,按中介机构审定的实际工程款的 75%进行补助;组织验收时仍未完工的,允许延期至竖年4月底完成,验收通过的按中介机构审定的实际工程款的60%进行补助;在竖年4月底仍未完工的,项目终止,不予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九条  申报对象。项目申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行政村为主体。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要求的农村社区可参照行政村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行政村提出项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实地勘察、项目审核——财政局内部科室会审——发相关部门联审——财政局班子审议——县政府审查——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一条  节省项目支出。通过一事一议办法建设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在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质量标准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鼓励村级组织在一事一议奖补项目的具体实施中采取村民自建、包清工、议标等方式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争取少花钱、多办事。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时间。批准立项计划实施的项目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奖补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对项目立项后确因未预见的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由相关村向所在乡镇(街道)书面提出项目实施内容变更调整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并报县财政局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基础性隐蔽工程,项目村应会同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实地勘察、丈量、记录工程量后,方可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严格村级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涉及桥梁、防洪堤、房屋等技术性、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其它项目若采用包清工、议标的,也必须在当地政府(街道)招标中心进行,在农经站、驻村干部、分管领导等参与下,完成所有签约程序并做好包清工、议标等过程记录。村干部一律不得承包本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奖补项目建设中应严把质量关,工程质量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村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按要求提供项目招标、议标、包清工合同及材料采购和支付人工工资等票据资料;乡镇政府(街道)收到申请后,对照年初批复下达的项目实施内容,由乡镇(街道)各自集中委托一家社会中介进行实地竣工验收,并由该机构出具项目验收结算报告。

项目村对涉及桥梁、防洪堤、房屋等技术性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村、乡镇(街道)在进行常规性项目验收的基础上,应由项目所在村、乡镇(街道)邀请专业部门参与验收,或由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签署相关验收意见并上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坚持建管并重。乡镇(街道)应督促指导项目村组织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乡镇(街道)财政办要按照县财政局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监管。

第二十条  激励机制。对未按规定时间做好已完工项目档案资料的、村级债务重,村级自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村,年度奖补项目不予申报;未按时完成年度奖补项目的,后三年原则上不予安排该村实施奖补项目,同时,将相应扣减所在乡镇(街道)竖年度的项目申报数,所扣减的指标奖励给奖补项目任务完成好、工作积极性高的乡镇(街道)。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奖补资金实行乡镇(街道)财政报帐制,专款专用和专账核算制度。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及奖补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村级会计核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资金报账程序。项目实施村收到村民筹资款和社会捐助款(包括单位和个人捐助)时,应开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将资金解入村集体账户,然后将该资金连同村集体投入资金全额上解乡镇财政专户。村委会需支付工程款时,先按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核算,再按村财务监督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签章齐全后,填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报账申请表》,附项目支出各种有效原始凭证到所属乡镇(街道)财政办报账,经乡镇(街道)财政办审核签章,在原始凭证上加盖“一事一议报账审核章”后,乡镇财政办将项目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村,加盖审核章后的原始票据退还村委会做账,复印件留乡镇财政办做账。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一事一议奖补采取预拨资金、按进度拨款和完工验收后结算相结合的拨款方式。项目立项后,财政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进度表分批次进行预拨,项目验收合格后,奖补资金结算拨付到位。乡镇(街道)根据项目村提出拨款申请,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村。

第二十五条  资金监管。县财政局着重对项目建设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建设质量。村两委要将奖补资金使用、筹资筹劳情况等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定期向村民公开项目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要发挥协调推进和就地就近管理作用,及时把上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办法、项目和资金等信息传达给项目村,确保有效开展资金监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磐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磐财基〔2012〕13号)、《磐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磐财基〔2012〕14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农业农村局

磐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