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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7-08 14:43 来源: 投资促进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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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磐政〔202063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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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优做强我县建筑业产业,促进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率,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以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为支撑,引导、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加快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实现我县建筑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2年末,总产值突破200亿元,纳税5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实力进一步增强,新增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1家,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数达15家,创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3个、创省级优质工程奖3项。建筑业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高,企业内部组织更加科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继续提升,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普遍提高,行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1.鼓励企业资质晋升。施工总承包建筑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奖励150万元;由二级资质晋升为一级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10万元;由三级资质晋升为二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20万元。

取得公路、水利水电、铁路、通信、机电、石油化工、港口与航道、电力、矿山、冶金非传统专业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每项奖励50万元、20万元。

新成立(含引进)建筑设计公司或资质升级的,按综合设计甲级50万元、行业(专项、专业)设计甲级20万元、乙级10万元分别予以奖励。

建筑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资质等级由乙级升至甲级(含引进)的,奖励10万元。

2.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建筑企业获国家鲁班奖、钱江杯、双龙杯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创浙江省、金华市标化工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县外工程减半奖励。

3.鼓励企业创业纳税。对年纳税(不含房土两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突出贡献奖;纳税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给企业家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并分别授予优秀企业家(年度纳税10005000万元)、突出贡献企业家(年度纳税5000万元以上)荣誉称号。建筑业企业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县政府命名其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实缴税收400万元以上,县政府命名其为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县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享受县重点企业待遇。

4.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建筑业企业主持、参与修编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建成国家、省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

5.鼓励磐商回归。磐商回归建筑企业注册当年,按企业资质等级,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二级施工总承包奖励20万元;一级、二级公路、水利水电、铁路、通信、机电、石油化工、港口与航道、电力、矿山、冶金非传统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分别奖励60万元、20万元。该项奖励可在取得资质证书起两年内申报。

磐商回归建筑企业的认定:一是原注册在外地的二级及以上总承包建筑企业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变更到磐安注册(含外地企业资质通过分立在磐注册);二是外地企业(个人)购买兼并本地企业并在磐注册或外地企业资质分立合并入本地企业,且自取得资质证书起12个月内完成建安产值增量达到2000万元以上,纳税增量50万元以上。  

6.鼓励建筑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交易双方涉及资产过户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予以10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7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建筑业企业扩大再生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奖励。

1)在磐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本县地方贡献额的5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2)在磐年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本县地方贡献额的45%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3)在磐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本县地方贡献额的4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4)在磐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本县地方贡献额的35%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5)在磐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本县地方贡献额的3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6)回归建筑业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本县地方贡献额的6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7)对注册我县的建筑劳务公司在磐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从事建筑设备租赁、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监理、工程检测五个行业的企业在磐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本县地方贡献额的4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8)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磐设立单独核算分公司在磐纳税,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二)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8.对在县外承包工程业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在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县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2亿元的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5000万元的大项目,将重点联系跟踪,建立会商制度及项目技术服务机制,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9.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建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享受工业企业信用等级利率优惠政策,开户银行应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

10.建筑企业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对其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发生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手续费,按其实际支付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累计不超过三年。

(三)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11.县政府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企业。

12.鼓励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建设。对获评国家级建筑产业基地、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或基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为开发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3.住宅装配率(包括预制装配式及住宅钢结构装配式)达到50%以上并列入全县装配式示范项目计划的单体房屋建筑项目,报经县建设局备案,经竣工验收合格给予建设单位2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1%提取。

15.支持BIM技术运用,国有投资公共建筑工程建设全面运用BIM技术。县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绿色建筑、文明标化工地、绿色工地、优质工程等评审工作时,应优先考虑采用BIM技术、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的建造项目。县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审核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时,应建议将BIM技术、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业绩列入加分项。

(四)强化人才支撑。

16.对在本县建筑业企业新注册的一级建造师(含国家注册类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师、建筑师等),奖励1万元/人,高级工程师减半奖励(三年内不得转出)。

17.建筑业企业实际使用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

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8%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优化服务环境。

18.优化企业法务环境。县政法部门应建立打击建筑业违法犯罪联络员机制,设立警企联络室,畅通建筑业违法犯罪举报信息传递渠道。

19.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等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无形资产评估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信用保险业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具备较强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龙头企业加大授信额度、信贷支持力度,优先给予银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支持我县银行与龙头企业在国有投资的PPPEPC领域开展合作。对确定为保护类、帮扶类的企业,采用联合会商机制等方式,严格控制银行抽贷、压贷、断贷行为。

20.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商业保险制度,企业可以用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代替。

21.对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建筑企业,经企业申请,人力社保和建设部门审核同意,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予以减免。

22.县税务部门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要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健全财务核算,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行预警指标管理方式。

(六)培育县内建筑市场。

23.鼓励房地产企业将业务发包给本地建筑企业。

24.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鼓励本县企业承接。

25.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限额以下的,鼓励本县企业以单独或联合体身份承接。

(七)奖励政策兑现。

26.政策兑现。本政策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兑现,经企业申请并报县建设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同意的可以按季兑现,实行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由企业申报,乡镇(街道)、园区初审,经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联合审核,进行公示,报县政府

批准后兑现;金磐开发区企业报金磐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兑现。

27.资金来源。本意见政策措施中第6目、第7目中属于县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属于乡镇(街道)、园区企业的,由乡镇(街道)、园区财政承担,其他奖项由县财政承担。其中,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额。

28.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存在严重不良

行为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含金磐开发区)的建筑业企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