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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MB0T59543E/2021-4455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7-12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1-07-12 08:30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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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努力推进我县法治政府示范县创建,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http://www.panan.gov.cn/col/col1229170254/index.html),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35号,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paxzhxzzfj@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

 

   联系人:王颖    联系电话:0579-84959509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2日


 

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

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努力推进我县法治政府示范县创建,进一步优化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领域营商环境,在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审慎、合理、适当使用行政处罚手段,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综合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法治化水平,促进综合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形象;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维护秩序、保护权利,体现公正效率,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或者承诺改正后,实行首错不予处罚。

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在我县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程序

(一)内涵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对我县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当事人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的容错机制。具体是各科室、中队在日常检查、巡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二)适用条件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的适用告知承诺制所列行政处罚事项范围;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3.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4.在我县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5.被查处行为不存在群众重复投诉、举报或信访情形的;

6.案发时间、地点不属于严管时段、区域(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适用程序

    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在拟适用《清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含裁量基准),听取陈述、申辩,经法制审核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不可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文书中直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结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执法能力

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将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在推行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综合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防止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危害综合执法形象。

(二)把握适用范围,综合裁量处置

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事项严格把关,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告知承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

(三)严格规范程序,强化全过程记录

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温馨谈话、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执法人员将告知承诺书上传至我局办案系统予以记录。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上传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实施告知承诺制应当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承办部门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突出普法宣教,营造浓厚氛围

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氛围,护航综合行政执法强国建设之路。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doc

     附件2 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图.doc

     附件3 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xlsx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