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镇振兴的意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0〕148号)、《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磐政办〔2013〕109号)、《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资金计提标准的通知》(磐政办〔2017〕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国有土地出让金财政应计提标准及分成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提标准
鉴于社会保障金和乡村振兴计提标准的提高,国有土地出让金财政应计提标准从原来的26%调整为45%,具体项目如下:
序号 | 计提项目名称 | 原计提标准 | 现计提 标准 | 变动情况 | 文件依据 |
1 |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3元每平方米 | 3元每 平方米 | 磐政办〔2013〕109号 | |
2 | 国有土地收益资金 | 5% | 5% | 磐政办〔2013〕109号 | |
3 | 教育资金 | 2% | 2% | 磐政办〔2013〕109号 | |
4 |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 2% | 2% | 磐政办〔2013〕109号 | |
5 | 廉租房保障金 | 2% | 2% | 磐政办〔2013〕109号 | |
6 | 地灾防治基金 | 2% | 2% | 磐政办〔2013〕109号 | |
7 | 社会保障金 | 6% | 15% | 增加9% | 磐政办〔2017〕56号、浙财社〔2020〕148号 |
8 | 失地农民保障金 | 5% | 5% | 磐政办〔2013〕109号 | |
9 | 乡村振兴(用于新农村建设、水利、农村饮用水等) | 0 | 10% | 增加10%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 |
合 计 | 26% | 45% | 增加19% |
二、分成办法
1. 一、二类乡镇(街道)、区块的分成办法:涉及旅游、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财政计提部分后全额返还各乡镇(街道)、区块;商住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财政计提部分后按70%返还。
2. 三类乡镇(街道)的分成办法:涉及旅游、工业用地及商住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财政计提部分及政策处理等成本费用后按30%返还各乡镇(街道)。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