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金磐政复﹝2020﹞10 号
申请人:张某某,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30727************,住址:磐安县安文街道******。
委托代理人:张苏德,浙江省磐安县大盘镇学田村盘山东路 1 号。
被申请人: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忠,职务:局 长。参加听证审理负责人:张娟,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阿明,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磐安县新渥街道永安东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 耀,职务:主 任。
参加听证审理负责人:陈时忠,新渥街道人大工委主任。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作出的磐工伤不字(2020)001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
依法已予受理,并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0 年 5 月 6 日,本机关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被申请人机关负责人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娟参加听证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死者张某海的配偶。2016 年 7 月起, 张某海任新渥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副主任,分管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老龄委、民政、残联、财保、浙中生态廊道(新渥段)建设等工作,负责街道西湖片四个行政村,联系永加村。2019 年 8 月,新渥街道继续深入开展推进“十美(整洁) 村”创建工作。2019 年 11 月 29 日,永加村全票通过“十美
(整洁)村”验收。张某海在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 时许,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由于当时处于十美村复评验收关键时刻,根本抽不出时间休息,带病坚持工作, 且当天星期五下班以后,张某海 17:46 分还在给永加村干部打电话落实大病统筹款收缴工作,安排星期六加班。11 月30 日凌晨 3:30 分,病情突然加重,由救护车送到县人民医
院抢救,凌晨 6:45 分抢救无效死亡。基于上述事实情况, 申请人认为张某海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从发病到死亡没有超过 48 小时,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视同工伤。被申请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仅告知向磐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限制了申请人的救济权利,属于程序违法。综上,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磐工伤不字(2020)001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作出认定张某海属于视同工伤(亡) 的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据,经答复人进行调查核实,张某海于 2019 年 11月 29 日 17:00 时许下班回家,17:46 时许,张某海致电永加村干部落实大病统筹款收缴工作,当天晚上在家中休息。11 月 30 日凌晨 3 点半左右,张某海同志突发疾病,随即由“120”救护车送往磐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凌晨 6:45 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答复人所作的磐工伤不字(2020)001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答复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张某海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直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答复人对张某海同志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答复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答复人受理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对张某海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17 号令《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对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并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磐工伤不字(2020)001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和本案申请人。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 号),答复人的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程序合法。综上,答复人作出的磐工伤不字(2020)001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磐工伤不字(2020)001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三人称:新渥街道办事处作为张某海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我们认为张某海同志平时身体状况和自身素质都很好,他是因工作劳累过度、压力过大而引发心肌梗致死的。张某海同志作为新渥街道班子成员,在急难险事面前从不退缩,总是带头冲在一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考虑乡镇基层干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与机关部门截然不同的特殊性给予张某海同志的死亡重新认定为工伤。
经听证审理查明:张某海系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副主任,驻永加村。2019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8 时许,张某海到永加村落实迎接县十美村验收组来村验收工作。9 时许,张某海感到身体不适。10 时许,张某海陪同县验收组专家对永加村十美村实地验收。11 时 30 分许,张某海回到新渥街道办事处食堂就餐。下午上班到永加村再检查落实环境卫生工作。15 时许,回到新渥街道办事处。新渥街道永加村于 11 月 29 日下午已通过“十美村”验收。下午 1:45 分许,新渥街道办事处短息通知大病保险参保率未达 85%的驻村干部 11 月 30 日加班,时间截至 11 月 30 日下午。11月 29 日 17 时许,张某海下班回到家里,17 时 46 分许,张某海打电话给永加村干部落实大病统筹款收缴工作,当天晚上在家中休息。11 月 30 日凌晨 3 时 30 分许,张某海突发疾病,由“120”救护车将张某海从家中送往磐安县人民医院抢救,于 11 月 30 日凌晨 6 时 45 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张某海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时间:2 小时。2019 年 12 月 5 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张某海的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020 年 1 月 21 日,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填报、提交的材料及自行调查的材料作出磐工伤不字(2020)001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海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2020 年 3 月 24 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磐工伤不字(2020)001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职工在职情况说明、新渥街道公务员 11 月份工资明细表、加班短信通知、单位情况说明、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清单、磐安县人民医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伤事故调查笔录(14 份)、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对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的张某海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和工伤认定的职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二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视同工伤。本案中,根据磐安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张某海的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30 日 6 时 45 分,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为 2 小时。结合申请人张某某的工伤事故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张某海的发病时间为11 月 30 日凌晨三、四时左右,申请人主张的“张某海在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 时许就感到身体不适,张某海此时就已经发病”无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张某海所驻的新渥街道永加村于 11 月 29 日下午已经通过了“十美村”创建验收。申请人提供的张某海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清单》显示,2019 年 11 月 29 日晚上17:46 分许张某海与政府网短号为 621078 的手机通过电话(该号码使用者系永加村书记郑子芳),通话时长为 1 分 18秒,当天晚上 18:03 分后再无其他与工作相关的通话记录。根据张某海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清单》、第三人新渥街道办事处的加班短信通知,并结合大病保险参保工作实际可以认定,突发疾病时张某海不属于在家中加班。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 号)在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被申请人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规范,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磐工伤不字(2020)001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