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3075998205/2021-4226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市监发〔2021〕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6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室、所(分局)、队、中心:
食品安全抽检检测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最重要的技术支撑手段,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力武器。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工作,根据省局要求全力推进抽检分离改革,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关于全面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开展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0〕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升质量效益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检分类和批次
县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由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定性快检四部分组成,涵盖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四个环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年计划开展县级监督抽检850批次,风险监测30批次,评价性抽检50批次,定性快检700批次。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和定性快检由食品协调科牵头负责,风险监测工作由检测中心负责。
(一)县级监督抽检
1.食品生产环节。以食品生产小作坊的食品为主要对象,对小作坊实施全覆盖抽检,并加大对不合格产品抽检力度。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酒类、豆制品、肉制品、糕点等8类品种。全年食品生产小作坊计划抽检95批次。
2.食品流通环节。以提高问题发现率为原则,涵盖30大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加大对群众及舆情监测反映问题较多的、往年抽检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的抽检力度,对校园周边、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各类专项抽检。食用农产品抽检主要针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单位。全年计划抽检流通环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687批次,食用农产品每月至少抽检20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率(不合格率)必须在3%以上。
3.餐饮服务环节。覆盖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以学校食堂、旅游景区(含农家乐旅游点)、城乡结合部餐饮自制单位等为重点场所,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主要食品原料和高风险现制现售食品为抽检的重点品种,具体涉及熟肉制品、火锅底料、糕点面包(自制)、生湿面制品、油炸面制品等9个品种68批次。
(二)风险监测。
针对本地区存在高风险的食品开展风险监测,重点对农村农贸市场、地产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奶茶中的咖啡因、餐饮具中的大肠菌群等进行30批次风险监测,由县检测中心负责。
(三)评价性抽检。
由县食安办统一组织实施,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科学公正、突出重点、综合评价、全环节抽样”原则对种养殖及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的部分安全性指标开展50批次评价性抽检。重点选取公众关注、消费量大和近年来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风险隐患较大、专项整治活动所涉及的重点食品品种和项目。
(四)定性快检。
基层所(分局)利用食品安全快检设备开展辖区食品风险监测,计划全年完成700批次。其中安文、新城、尖山各200批次,盘山100批次。
二、抽样和检验
抽样和检验工作严格按照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提升质量质量效益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按照省局“抽的不检、检的不抽”方式全面实施抽检分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互联网+监管”执法平台随机确定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为抽样人员、随机确定抽样对象(企业、品种)。除跟踪抽检、应急抽检和案件调查等,同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门店)同一食品品种抽检频率不超过 2 批次/季度,同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门店)累计不超过 8 批次/季度。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抽检均衡性,大幅减少连续抽检合格企业、产品的抽检频次。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
(一)承检机构
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的检验任务承接在中标的检验机构中随机产生,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特殊需要或临时检测任务要求、执法办案需要的零星检测,可以按照实际需求另行选择承检机构。
(二)时间和频次
采样及样品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特殊要求除外)和各辖区,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原则上实行全年均衡分配(高风险食品按月分配,较高风险食品按半年分配,一般风险食品按全年分配,特殊要求除外)。季节性生产和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个月开展抽检监测工作,相应抽检结果及分析报告应按要求报送。
(三)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局食品安全抽样队完成。抽样队员要按要求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填写、现场拍照取证、国抽系统录入、样品交接等工作。抽样时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采集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信息,采样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的备注信息中注明。餐饮环节对检验项目涉及微生物的样品,采样、储存、送样过程要严格规范操作,应随机抽取待销售样品,不得要求餐饮单位临时加工制作被抽样样品。
三、结果报送和分析
(一)数据报送
抽检数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抽样信息由抽样人员录入国抽系统,检测结果统一由承检机构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抽样信息必须在抽样后5日内录入,检测结果必须在承检机构签发检验报告后3日内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http://spcj.gsxt.gov.cn/login)(以下简称“国抽系统”)。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食品协调科。
(二)不合格样品结果报告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送至食品协调科,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程序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执行
(三)分析报告
承检机构应按时完成检验计划并录入信息系统,于2021年12月20日前形成年度分析报告,报食品协调科。
四、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一)核查处置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应于5个自然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工作,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及时立案调查。相关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录入“国抽系统”,不合格案件应在90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核查处置工作。各单位收到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中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检验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信息发布
抽检结果信息发布工作由食品协调科负责,要及时汇总抽检结果信息,每月在“国抽系统”和磐安政务网上向社会发布,对不合格产品食品协调科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并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
五、工作分工
(一)食品协调科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分配抽检任务,完善抽检工作制度和流程;负责上下联络,统筹协调各相关科室、所(分局)、检测中心、稽查大队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及核查处置工作;定期督查并公布抽检工作开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全面、规范使用“国抽系统”,负责“国抽系统”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确保“国抽系统”数据录入、公示率、不合格处置率达到100%。
(二)食品安全抽样队负责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产品的细分类别,熟悉产品标准或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产品检验对样品保管的要求,以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抽样任务下达后,由抽样主管科室编制实施方案,抽样实施方案应包括抽样区域、抽样环节、抽样时限、抽样品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样品运输及储存等要求。明确内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工,双随机确定分组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检函62号通知“检管结合”要求,县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还应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人员陪同。此外,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也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三)各所(分局)要根据抽样任务安排,对接科室和检测中心做好辖区内抽检任务;在科室、稽查大队指导下开展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负责辖区食品快检任务,公示快检结果,发现不合格产品应暂停销售,第一时间开展监督抽检,并将情况报送至食品协调科。
(四)中标检测公司及检测中心负责承担一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任务的抽样检验工作。抽样和检验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使用“国抽系统”进行检验数据录入等工作;指导各所(分局)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快检工作。
(五)稽查大队负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依法依程序进行,闭环管理;指导各所(分局)开展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严格按照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及时处置,并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国抽系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100%,按时完成率85%以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抽检监测工作,精心组织,规范抽检流程,明确监督抽检、数据采集及核查处置等工作责任,狠抓抽检监测工作任务及不合格(问题产品)核查处置的落实。
(二)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监测的抽样人员、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检分离改革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和故意漏报、错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馈赠、宴请,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各承检机构、各监管科室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的信息。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局将不定期组织督导和检查,加强对监督抽检工作的质量控制,定期通报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附件:1.2021年食品生产小作坊抽检计划表
2.2021年食品流通环节抽检计划表
3.2021年餐饮环节抽检计划表
4.2021年食品抽检品种、项目表
5.2021年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项目表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日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县府办,县食药安办。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印发
附件1
2021年食品生产小作坊抽检计划表
序号 | 食品大类 | 食品细类 | 抽检数量 | 抽样时间 | 备注 |
1 |
粮食加工品 | 生湿面制品 |
40 |
第一季度 | |
发酵面制品 | |||||
米粉制品 | |||||
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 | |||||
2 | 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1 | 第一季度 | |
3 | 酒类 | 白酒、白金(液态)、白酒(原酒) | 10 | 第二季度 | |
4 | 糕点 | 糕点 | 2 | 第三季度 | |
5 | 豆制品 | 豆干、豆腐、豆皮等 | 42 | 第四季度 | |
合计 | 95 |
附件2
2021年食品流通环节抽检计划表
序号 | 食品大类 | 食品品种 | 抽检数量 | 抽检时间 | 备注 |
1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5 | 第一季度 | |
2 | 调味料 | 酱油、食醋、酱类 | 4 | 第一季度 | |
3 | 肉制品 | 熟肉干制品、 | 4 | 第一季度 | |
酱卤肉制品 |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
4 | 乳制品 | 液体乳 | 5 | 第一季度 | |
5 | 饮料 | 包装饮用水 | 10 | 第二季度 | |
果、蔬汁饮料 | |||||
蛋白饮料 | |||||
碳酸饮料(汽水) | |||||
茶饮料 | |||||
固体饮料 | |||||
6 | 方便食品 | 方便面,调味面制品 | 7 | 第二季度 | |
7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5 | 第二季度 | |
8 |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10 | 第二季度 | |
速冻其他食品 | |||||
9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5 | 第二季度 | |
10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茶叶 | 6 | 第二季度 | |
11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5 | 第三季度 | |
12 | 水果制品 | 蜜饯 | 5 | 第三季度 | |
13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15 | 第三季度 | |
14 | 糕点 | 糕点 | 28 | 第二、第三季度 | |
月饼 | |||||
粽子 | |||||
15 | 蜂产品 | 蜂蜜 | 2 | 第三季度 | |
16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5 | 第三季度 | |
17 | 食盐 | 食盐 | 3 | 第四季度 | |
18 | 特殊膳食食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5 | 第四季度 |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
19 | 食用农产品 | 食用农产品 | 558 | 每个月 | |
合计 | 687 |
附件3
2021年餐饮环节抽检计划表
序号 | 食品品种 | 抽检数量 | 抽检时间 | 备注 |
1 | 发酵面制品(自制) | 10 | 第一季度 | |
2 | 油炸面制品(自制) | 10 | 第一季度 | |
3 | 熟肉制品 (自制) | 10 | 第二季度 | |
4 | 火锅调味料(底料 、蘸料)(自制) | 10 | 第二季度 | |
5 | 冷(热)加工糕点 | 10 | 第三季度 | |
6 | 自制饮料 | 10 | 第三季度 | |
7 | 煎炸过程用油 | 8 | 第四季度 | |
合计 | 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