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MB0T59543E/2021-4174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
公告
田永祥:
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磐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10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业支行(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28号)缴纳,户名: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3100000246557500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9—84959531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