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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MB0T59543E/2021-4174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2-19

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2-19 09:28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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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永祥:

  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磐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10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业支行(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28号)缴纳,户名: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3100000246557500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984959531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219

处罚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