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700471541356BPA/2021-5194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金市金〔2021〕1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住房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1-07-19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积金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租房提取
我市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无现有住房且当年未提取过公积金的,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可以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每户家庭每月提取不高于2000元,提取后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0元,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自动终止租赁住房按月提取业务。
二、优化偿还住房商贷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在金华市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公积金贷款且已办理按月提取的,可选择一套本人或配偶为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按月提取公积金业务。
申请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偿还当月贷款本息额,提取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大于还贷提取保底金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底金额为1.5万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底金额则为100元。经审核同意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
三、优化销户提取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6个月未重新就业且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本通知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