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1〕27号
申请人:程某,男,身份证号码:3402**************,住所:安徽省**************。
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标量,局长。
申请人程某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政不作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11月5日收到该撤回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