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1〕26号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住址:磐安县**************。
被申请人:磐安县公安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双溪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公安局2021年8月3日作出的磐公(新)行罚决字〔2021〕*****号公安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 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