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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3075998205/2021-5227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1-12-15

磐安县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案例(生产假冒产品)

发布时间: 2021-12-15 10:19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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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篮球。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注有品牌商标的篮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没收销毁当事人生产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篮球及铜质印模;

(二)罚款115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制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侵权会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因为正常的商品市场主要是通过个体的买卖来运行的,而每一个个体都会有这自己的运行程序,而一些非法的厂家出现之后,他们会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生产,然后以比正常商品的价格售卖,这样的话就会是一些正规厂家的产品货物堆积,从而是许多商家的利益受损,而这些情况的广泛发生,使得商品市场紊乱了。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严厉打击,以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