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43486574J/2021-5215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扶贫 | 体裁分类: | 条例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大盘镇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2-10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低保、低边户认定标准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00元/月)。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 4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200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69.5㎡、城镇41.2㎡)。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 万元(含)。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边)家庭:
1.申请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600元/年),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 1.5 倍(含)之内的家庭。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 6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4800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
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69.5㎡、城镇41.2㎡)。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
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 8倍(7.68万元)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不含)。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00元)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19年农村19461元、城镇41736元)。
2.申请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 号)规定。
四、家庭供养费核算规定
(一)供养义务人供养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低保边缘标准
(1200元)×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医疗、教育支出)
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双方父母)
(二)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
1.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69.5㎡、城镇41.2㎡);
2.申请低保家庭供养义务人有高于当地同期8倍低保年标准生活用机动车辆(7.68万元),申请低边家庭供养义务人有高于当地同期12倍低保年标准生活用机动车辆(11.52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9.6万元),其中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货币财产;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
具体操作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文件规定。
相关政策简要解读
1、共同生活成员是指:夫妻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 3 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 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2、下列情况可视为单人户: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四
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但残疾人单独施保不包括有夫妻关系和依靠子女赡养的对象。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含)以上的生活困
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其中赡养费计入转移性收入。
4、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房产、车辆和其他财产等。
5、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刚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计算:
(1)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6 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承担费用(目前,社会救助系统还没这项功能)。
(2)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
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
原则上按当地教育部门提供的标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
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标准
认定。
6、不计入收入的因为涉到内容比较多,不一一解读,具体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 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