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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开发建设中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18 09:18 来源: 新城开发建设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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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保障各项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开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城开发建设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企业。

第三条坚持防范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奖惩结合、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按照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四条新城开发建设中心主任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文件要求。

(二)加强考核管理,完善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

(三)强化监督执行,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统计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四)严肃查处问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经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五)强化统计保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五条新城开发建设中心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二)推动建立责任体系,监督制定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部署安排统计工作,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统计工作机制;

第六条班子成员中分管领导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具体责任。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措施,督促分管行业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二)部署安排分管领域统计工作,推动分管领域全面落实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分管领域相关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

(三)严格法治监督,对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汇报。

第七条涉及统计职能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部署安排本科室统计工作,制定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三)依法监督本科室统计工作,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四)健全本科室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第八条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

(三)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九条各级人员须签署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诺书。各级人员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新城开发建设中心依法对本系统内各领域的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新城开发建设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