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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5003X/2021-4866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10-20

磐安县房屋征收所章程

发布时间: 2021-10-20 09:55    来源: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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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房屋征收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磐安县房屋征收所。磐安县房屋征收所征收所(以下简称征收所)住所为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

第三条 征收所是经县委编委批准,由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征收所开办资金万元,由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资。

第五条 征收所宗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征收所业务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被征收房屋拆除督促、检查

 征收所登记管理机关为磐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征收所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征收所“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权利:

(一)提出征收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所长、副所长

(三)审核征收所章程草案;

(四)监督征收所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义务: 

(一)支持征收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征收所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征收所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征收所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征收所发展;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征收所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征收所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征收所宗旨,维护征收所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  征收所不单独设立党组织,和县建设局一起过组织生活。县建设局党支部对征收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 征收所县建设局党支部的带领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征收所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 县建设局党支部发现征收所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县建设局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 征收所所长1名。所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 征收所建立所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及建设局下发的任务和各项工作指导意见;

(二)审议拟提请制定、修订的制度草案并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三)所长对现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近阶段工作进展通报,总结上一阶段工作成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五)其他需要提交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所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征收所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所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十八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十九 征收所设置工会组织。工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征收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征收所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征收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征收所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 征收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 征收所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 征收所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 征收所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征收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十八 征收所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征收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征收所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 征收所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征收所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 征收所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定)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 征收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 征收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 征收所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所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磐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磐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 征收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章程是征收所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征收所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征收所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七 本章程由磐安县房屋征收所负责解释。

三十八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