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233K/2021-4623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10-14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推进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水平,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panan.gov.cn/col/),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民政局,邮编:3223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
联系人:陈竹园 联系电话:84669825
磐安县民政局
2021 年10 月14 日
关于印发《磐安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磐安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磐安县民政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磐安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 600 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小库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
第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
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
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
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主要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或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物业经济、飞地物业等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县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乡镇(街道)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扶持村级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七条 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参照财政一事一议项目补助比例,对非足额补助项目村集体筹资有困难的,鼓励整合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但总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
第三章 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项目实施的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项目监管。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的排摸、初审、上报、招投标、管理监督及牵头组织验收。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负责项目的资金补助、业务指导和资金拨付。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开展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坚持“五优先”原则,按照创业致富项目优先,创建美丽移民村项目优先,移民村生产生活需要及改善居住环境项目优先,配合发展旅游产业项目优先,助推移民村发展增收项目优先,结合移民人口数量,通盘考虑后扶项目。建立优选项目储备数据库,鼓励发展美丽经济,物业经济,拓展精准扶持渠道。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磐安县水库移民后扶项目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
(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都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相关公示材料。
(三)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报批备案表),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五)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受理项目资金扶持申请后,根据项目实施管理的需要,可以联合县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赴项目现场查勘项目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7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项目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 经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初审给予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范围、内容、主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二)项目资金扶持确定的程序、相关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
第四章 项目资金项目扶持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负责编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初审准予纳入后期扶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按省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编制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报设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后,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上一年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当年3月15日前完成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收到文件后60日内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上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备案通过后,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应及时将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下达至有关乡镇(街道)。
第十七条 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当地政府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项目计划下达后,乡镇(街道)应督促项目村依据《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做好预算编审、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定期上报项目进度。原则上,当年度实施的资金项目,在计划文件下达后,当年要完成建设和项目报账,未按要求完成,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调整变更和注销,并按相关程序重新选择项目备案实施。
立项后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涉及工程设计的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换用及其它实质性变更、工程量和费用增减的内容,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后,工程项目所在村组织召开村务联席会议确定,向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提交《村级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附件2),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审定,并按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上报省移办备案。累计变更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未经审批的项目变更,对于变更范围内的工程量不予补助。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乡镇(街道)应按照行业规范要求,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向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提供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验收单。
第二十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报送项目资料,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完成项目资料审核后统一委托财政入围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审价)单位组织项目审计(审价)。
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公示照片和公示结论、项目预算、结算及行业审批资料、项目招投标整套完整资料(包括招标申请书、工程项目报批备案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项目承包合同、工程图片资料(建造前、建造中、完工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及参照《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资料。涉及桥梁、楼房等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项目,还需出具专业机构的安全质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料核定通过并审计(审价)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报账申请表、项目资金往来票据和经乡镇(街道)审核的项目支出款项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在受理项目业主报账申请后,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采取转账方式,为推进水库移民项目进度,提高水库移民项目资金绩效,可采取按进度预拨项目资金。由项目村填报《磐安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预拨申请表》(附件3),提供相关资料,经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审核,报县财政同意后予以拨付,项目预拨款必须专款专用,足额拨付到承建方,严禁资金截留和挪作他用。预拨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村必须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建方,并提供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的项目款支出有效凭证。剩余补助资金在验收审计(审价)完及报账后拨付,有质量保证金要求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不予报账:
(一)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或报账资料不齐全的;
(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未列入项目资金项目扶持年度计划的;
(四)未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或其他原因被调整变更取消补助计划的;
(五)其他违反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应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项目村各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虚报冒领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外,该村3年内不予安排后扶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磐安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磐安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磐安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磐安县水库移民后扶项目申报表
2、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3、磐安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预拨申请表
附件1
磐安县水库移民后扶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详细建设地点 | ||||
项目责任主体 | 责任法人 | |||
投资估算 | 总投资(万元) | 申请补助(万元) | ||
列明项目建设费用以及资金筹措方式 | ||||
建设规模、主要工程量等 | ||||
前期准备情况 (附件清单) | 1、需要前置审批的,附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文件 2、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3、立项公示表及公示照片 4、设计预算 | |||
效益分析 | ||||
乡镇(街道) 意见 | 驻村干部签名: 民政助理员签名: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移民发展中心意见 | ¨同意补助万元 ¨不同意 项目管理员签名: (盖章)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2:
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序号 | 变更内容 | 原价格(元) | 现价格(元) | 增减额(元) | ||
1 | 后附工程变更理由、内容、价格等 | |||||
2 | 同上 | |||||
3 | 同上 | |||||
合计 | ||||||
申请村村委会 意 见 | (需有明确意见和签名) 负责人签字: (村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 |||||
公示 意见 | (应注明公示情况,如村民有异议,应注明详细意见及整改情况) | |||||
相关 人员 意见 | 村项目管理组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村监委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驻村干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招投标中心应审核以下资料: 1.□ 申请变更联系单 2.□ 设计(监理)单位意见 3.□ 变更图纸及预算 4.□ 村务联席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请在对应的“□”内打上“√”,可另附页)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项目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村、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招投标中心、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磐安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预拨申请表
项目责任主体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计划年度 | ||||
资金类别 | 实施单位 | ||||
移民资金补助(万元) | 投资预算(万元) | ||||
项目进度% | 本次申请预拨(元) | 前期已拨付(元) | 累计拨付(元) | ||
申请单位意见 | 签字:(公章)年月日 | ||||
乡镇意见 | 签字:(公章)年月日 | ||||
县水库移民发展中心意见 | 经办人: 签字:(公章)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