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36853380R/2021-0018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经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08 |
关于扶持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
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磐安县关于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磐政〔2020〕74号)文件精神,规范政策兑现程序,明确具体实施内容,提高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政策除第(二)条企业荣誉奖励、(三)企业上台阶奖励、(八)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十二)推进企业上云、(十六)大力培育电商主体、(十七)扶持发展跨境电商、(十八)推进专业村建设外,其他条款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县财政、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比例承担,合计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属县财政承担部分及第三类乡镇奖补资金、其他条款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授权县经商局统一拨付兑现。金磐开发区所属企业奖励资金由金磐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审核并按比例承担。对申报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与其他经济政策不重复奖励。本政策奖励规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不含新办企业奖励、一企一策企业奖励)。
二、资金申报、审拨程序
(一)企业申报
1.奖补项目要求企业在次年的1月15日前通过磐安县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和管理系统(https://czjl.panan.gov.cn/)进行网上申报。网上上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区块)审核,县属企业报县经济商务局审核。
2.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等软性投入补助类项目实行纸质和网上同步申报。纸质资料要求当年12月30日前一式二份报送至县经商局和县财政局,网上申报的软性投资证明材料可以用软性投入清单代替发票上传。软性投资额以中介机构审核后的金额为准。
3.“企业上云”补助项目要求由云业务商在浙江省企业上云监测系统内登记上报。申报资料要求:发票金额与付款凭证相一致,购买的云业务内容与云服务商在系统登记业务相一致。奖补资料由乡镇统一汇总申报或企业单独申报。
4.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补助项目需实行纸质和网上同时申报。纸质资料要求当年12月30日前一式二份报送至县经商局和县财政局。
(二)乡镇(街道、区块)初审。各乡镇(街道、区块)应在1月20日前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经商局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审核兑现。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根据职能做好项目审核工作,需现场审查的,由经济商务局组织会同核查。奖补项目在3月中旬完成审核并进行公示,原则上在3月底前完成兑现工作。
三、《意见》有关政策条款说明
(一)新办企业奖励
1.奖励范围:新办企业指在县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税、按时上报统计数据、遵守法规且在《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行业代码一致)范围内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以互联网或物联网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开展经营活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相关园区运营管理的法人机构。
2.奖励条件:当年入库税收1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且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电子信息制造业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培育库企业(经信网址:https://group.zjidb.com/home),前三年按企业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全额奖励,第四、第五年按50%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年内地方贡献超过500万元以上企业可以按“一企一策”确定奖励。
(二)企业荣誉奖励
企业荣誉包括重点企业、示范典型(平台)、标杆企业等。试点企业减半奖励。同一性质类别荣誉就高奖励。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重点技改项目、两化融合示范项目不享受荣誉奖励。
(三)企业上台阶奖励
对新纳入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软件与服务业)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条件:
1.新入库企业以统计局提供名单为依据且列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电子信息制造业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统计库的培育企业。
2.申请列入经信系统培育库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等资料,由主管部门导入注册后列入,并按月填报相关报表。
(四)提升园区数字化水平
1.对获批省、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30万元、20万元奖励,试点园区减半奖励。
2.数字经济产业园(包括数字化改造园区,下同)的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化运营平台数据采集系统和传输系统、园区大脑系统,经中介机构审核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0%奖励。环保、消防、生活配套、数字化管理等公共设施,按中介机构审核后实际投资额的20%奖励。
3.环保、消防等数字化公共设施,需要提供相关机构检测合格文件或备案文件等资料。
(五)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新入住租用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办公、仓储场地的企业3 年内给予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租费补助。
1.申请补助的企业,租用房产必须在经批准的产业园规划范围内或列入县年度盘活存量房产计划范围。
2.人均办公用房面积控制在15 平方米标准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按人均不超过90平方核定配套仓储用房面积标准。企业实际租用面积高于核定补助面积标准的,按核定面积标准给予补助,低于补助面积标准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补助。
3.需提交的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租赁协议、租金发票、付款依据等相关资料。
4.金磐开发区的企业办公场所差额化房租补助标准由金磐开发区管委会按不同区域核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服务器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标准:
1.从电信、联通、移动等国营企业运营商处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自用产生的实际发生费用(指基础费用,不包括增值服务费),按运营商提供的载明基础费用的票据结算;
2.从电信、联通、移动等国营企业以外的服务商处托管(租赁)、宽带使用自用产生的费用,按总费用的 30%计算投资额。
申请奖励需提供发票复印件、付款依据和有关服务协议。
(七)做大做强核心产业
首次通过“双软核查核定”的企业和产品,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每个产品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软件产品奖励规上企业不超过3个,规下企业不超过2个。
(八)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创新奖励仅限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目录范围企业并列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培育库企业和电商企业。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奖励数量规上企业不超过3项、规下企业不超过1项。
(九)加快两化深度融合
省市两化融合重点(示范)项目软性投入30万元以上的,软性投入按照30%比例补助。需提交的申请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软性发票复印件、付款依据、系统建设有关协议和项目审批文件。
(十)实施智能化改造工程
对省级智能工厂(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市级物联网工厂 、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荣誉性奖励按照审批文件为依据,软性投入按照30%比例奖励。硬件和设备投资在工业经济政策中奖励。有关条件明确如下:
1.软性投入:指项目建设中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的购置,系统实施费(建设费)、网络主机系统集成等费用。
2.硬件投入:指在项目执行期限和项目范围内购置的信息化相关的硬件投入,含服务器、电脑等。
3.投资额要求:智能工厂(物联网工厂)、数字化车间等示范项目在建设期内直接投资额(不包括土建)分别要求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软性投入分别要求达到100万元、50万元以上。
(十一)开展创新智造诊断服务
省、市级智能化工程服务公司和相关行业协会等机构为企业进行实地问诊服务并出具智能化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创新设计和精益管理等诊断服务方案,报经县经商局审核后,给予方案编制费用的30%补助,项目组织实施的给予方案编制费用的50%补助(与方案编制费不重叠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1.省级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市级物联网工厂示范项目问诊服务费补助标准分别不超过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省市级数字化车间示范项目分别不超过2万元、1万元。
2.其他项目问诊服务方案,补助标准省级项目不超过1万元,市级不超过0.5万元。
3.诊断服务单位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省、市级智能化工程服务公司、相关行业协会(联盟)、高等院校及有关通信运营商等服务机构,开展问诊服务需经县经商局备案。
4.补助后的实施方案由县经商局汇总登记,方案可由经商局提供县内行业共享,企业智能化改造诊断报告参考提纲另行提供。
5.需提交的申请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方案编制费用发票、付款依据、方案编制有关协议等。
(十二)推进企业上云
企业上云项目按照云业务发票金额的50%比例补助,单个企业上云业务补助项目(包括基础云业务和深度用云业务)规上企业不超过15万元,规下企业不超过8万元。上云费用包括云服务、云产品。深度用云企业补助项目预先向县经商局报备。纳入统计库的软件企业、信息服务企业购买软件开发云服务费用按照30%比例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5万元。云服务商需经县经商局备案。
1.上云类别:分为基础系统上云、管理上云和业务上云等云应用业务。鼓励企业云应用由浅入深、逐步达到较高水平的要求。结合企业资源投入、云端业务新增、实际用云情况等进行云业务类别认定。每家企业可享受基础云业务、深度用云(管理和业务上云)补助各1次。
2.认定标准:上云业务有资源投入且有上云用云费用产生;企业在云上构建部署信息系统;直接应用云端SaaS服务以及企业将其已建信息系统、数据资源迁移到云上等方式均属于企业上云。
3.云费用投资要求:经云服务商录入浙江省企业上云检测系统核定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上云费用。
4.投资额确认:基础用云按照发票金额,深度用云投入、工业云平台建设项目、软件企业、信息服务企业购买软件开发云服务费用等项目,按照中介机构审核后的金额确定。
(十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经省、市经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数字经济互联网共享平台,仪器仪表、设备及软硬件工具按中介机构审核后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鼓励建设在线交易平台
申请自建交易平台奖励项目要求注册且运营主体在磐安县,平台能够实现交易闭环,三单信息与数据可见。申请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平台注册信息(ICP备案信息等)、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台交易额截图。
(十五)大力培育电商主体
申请电商规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铺首页及后台基本信息、店铺销售额等截图。申请入驻知名电商平台奖励的需提供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铺首页、后台基本信息、店铺销售额、店铺开店时间等截图材料。
(十六)扶持发展跨境电商
申请跨境电商规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铺首页及后台基本信息截图、店铺销售额截图。
申请入驻跨境知名电商平台奖励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铺首页、后台基本信息截图、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当年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当年外贸实际经营数据等材料。申请开拓跨境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铺首页、后台基本信息截图、当年服务合同、当年付款凭证及当年推广费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十七)电商专业村奖励
以省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审批同意文件为依据。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条款适用于注册在磐安县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附件:1.磐安县20 年数字经济政策奖励申请表
2.磐安县20 年数字经济政策奖励申请表(电子商务)
磐安县经济商务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
附件1 磐安县20 年数字经济政策奖励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企业名称(盖章):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计算 基数 | 奖励 标准 | 奖励金额 | ||
1.新办企业奖励 | 年度入库税收1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前三年按企业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全额奖励,第四、第五年按50%奖励。 | |||||
2.企业荣誉奖励 | 国家、省、市级数字经济荣誉奖励,试点减半奖励。 | |||||
3.企业上台阶奖励 | 新纳入数字经济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给予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和软件企业上台阶奖励。 | |||||
4.提升园区数字化 水平 | 省、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奖励,试点园区减半奖励。 | |||||
数据采集系统和传输系统、园区大脑系统投资按30%奖励。环保、消防、生活配套、数字化管理等公共设施按20%奖励。 | ||||||
5.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 租用办公场所县域内按5元/月/平方米、金磐开发区10—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仓储用房县域内按3元/月/平方米、金磐开发区5元/月/平方米补助。 | |||||
6.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 推进5G、IPV6、窄带物联网等建设补助。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补助。 | |||||
7.做大做强核心产业 | 省电子信息制造业百强企业、成长性特色企业奖励。首次通过“双软核查核定”的企业和产品奖励。 | |||||
8.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 工业设计大赛、省级新产品、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奖励。 | |||||
9.加快两化深度融合 | 列入省、市级两化融合重点(示范)项目奖励。 | |||||
10.实施智能化改造 工程 | 省级“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奖励,市级“物联网工厂”、“数字化车间奖励。软性投入按照30%比例奖励。 | |||||
11.开展创新智造诊断服务 | 诊断方案编制费用按30%补助,组织实施的方案编制费用按50%补助。 | |||||
12.推进企业上云 | 企业购买云服务补助。 | |||||
工业云平台建设项目,按设备及软硬件工具的购置补助。 | ||||||
软件企业、信息服务企业购买软件开发云服务费用补助。 | ||||||
13.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公共服务平台、数字经济互联网共享平台,按项目仪器仪表、设备及软硬件工具的购置实际支出额补助。 | |||||
本企业上述申请奖励(补助)合计___万元 | ||||||
所属乡镇(街道)、工业区块意见: | ||||||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2
磐安县20 年数字经济政策奖励申请表(电子商务)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企业名称(盖章):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计算基数 | 奖励标准 | 奖励金额 | ||||||||
15.建设在线交易平台 | 对注册地在磐安县且在线交易额超1亿元、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自建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 |||||||||||
16.培育电商主体 | 开展国内电子商务销售,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 | |||||||||||
新入驻国内第三方电商平台且当年网络零售额达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 ||||||||||||
17.扶持发展跨境电商 | 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 | |||||||||||
跨境平台开拓跨境业务,给予推广费用奖励。 | ||||||||||||
制造业企业新入驻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奖励。 | ||||||||||||
18.推进专业村建设 | 省商务厅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本企业上述申请奖励(补助)合计 万元 | ||||||||||||
所属乡镇(街道)、工业区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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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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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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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