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MB0T59543E/2021-0022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11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田永祥:
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贩卖核桃和红枣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磐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01-010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9—84959531。
附件:《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磐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01-0106号)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