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700471541356BPA/2020-3148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住房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0-09-07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省厅“八统一”的政务服务2.0工作要求,现就调整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业务的提取额度计算时间,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取还贷额度由原来的合计不超过借款人上一年按月还本付息总额调整为合计不超过借款人近12个月还本付息总额。
二、本通知执行后,首次办理提取且当年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的借款人和配偶,提取额度的计算时间为上一年1月至提取办理月份的上一个月止。
三、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时,按规定保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本通知自2020年9月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