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县政府部门 >> 县气象局 >> 规划计划 >> 规划计划
索引号: 123307277955517106/2021-4298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气象局 生成日期: 2020-09-03

关于印发《磐安县气象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3 14:39    来源:磐安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分享到:

  

关于印发《磐安县气象局“证照分离”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室、下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和《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气发202062号)要求,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特制定《磐安县气象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磐安县气象局                                                                     2020年9月3日

磐安县气象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许可审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许可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改革事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许可事项三、改革内容

(一)升放气球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申请单位提出资质认定申请,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资料,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先行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二)以下条件可实行承诺。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充灌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及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3. 有施放气球所必需的器材、设备及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存放场所;

4. 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主要是指申请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单位其内部制定的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充灌气体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处理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简化审批。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单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资质证依法送达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承诺内容符合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

四、监管要求

(一)加强事后监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单位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申请单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立即停止。

(二)严惩失信行为。建立申请单位信用档案,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单位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对外公示。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升放气球资质许可决定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三)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公开许可信息,要在做出颁发、暂扣、注销、吊销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四)加强科普宣传。加强对升放气球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提高升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