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0〕22号
申请人梁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7*************,住址:河南省平舆县杨埠镇某某村。
被申请人: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溪文村。
法定代表人:张丰强,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梁某某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2020)第0619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