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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0-5247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8-1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17 17:00    来源:县府办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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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入托率有所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县至少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家、托位20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城

乡全覆盖,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家庭照护服务指导。加强家庭对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工作,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册推广等方式,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养育、儿童早期发展的科普宣传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2.促进社区发展照护服务。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机融入社区。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与配套幼儿园合并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限期通过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文化、体育、教育、医护、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农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建设婴幼儿早期发展中心。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3.多形式建设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等建设,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的服务格局。县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幼儿园托班保育、教育管理,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备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标准规范体系

1.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综合监管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2.规范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探索形成1+N照护服务体系,在妇幼保健院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供照护服务行业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指导等服务。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县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指南的要求,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评价体系

1.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各类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由县民政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县卫健局。托育机构登记后,县卫健局根据需提交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评价为“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

餐饮服务的,还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2.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加强信息化管理。发展“互联网+”新业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做好统计监测,进一步优化服务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保障体系

1.落实支持保障政策。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奖励假、护理假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职后培训,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婴幼儿照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

3.培养照护服务人才。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鼓励支持职业院校与妇幼保健院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工作步骤

全县要对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提升家庭育儿能力、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等统筹推进。婴幼儿托育机构采取幼儿园办托班、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等

方式,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供给,主要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20年6月30日前)。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掌握辖区相关机构的基本情况、建设基础和发展意愿,进行动员部署,基本确定年度预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制订建设计划。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0年7月至2025年6月)。计划到2025年前,按照每年至少完成1家托育机构建设的要求开展建设。每年5月底,对预建设单位开展相关数据采集工作,组织人员开展现场督导,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每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10月底启动建设成效评估。到2025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各项指标全面完成。各婴幼儿托育机构均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其中经县有关部门登记、县卫健局备案的,适用《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幼儿园举办的托班,由县教育部门负责管理。

(三)评估巩固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各托育机构建设单位要对照评估标准梳理,在建设当年10月底前开展自我评估。县卫健局在各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的基础上,组织项目指导人员检查评估,并迎接市卫健委专家进行抽查评估。县卫健局要全面总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经验,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运行机制,全面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

展,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磐安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备案、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二)统筹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对托育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科学管理,鼓励探索照护服务新模式,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

(三)示范引领,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鼓励创新创优。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


附件:1.磐安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2.磐安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1


磐安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志军

副组长: 羊兆丰(县府办)

胡雪光(县卫健局)

陈林海(县教育局)

成  员:金风华(县发改局)

王小敖(县公安局)

张红权(县民政局)

黄  强(县财政局)

张  娟(县人力社保局)

潘志荣(县建设局)

陈卓珺(县教育局)

陈君明(县卫健局)

陈伟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  曦(县市场监管局)

陈向朝(县税务局)

陈柳香(县总工会)

孔巧灵(县妇联)

王鑫鑫(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具体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备案、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陈君明兼任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附件2


磐安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卫健局: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日常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教育局:负责辖区内托幼一体化服务机构的核准登记和监管评估,做好辖区内幼儿园托班的规范管理及老师培训。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和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审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县建设局: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设计进行审查,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设计满足规范要求。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县妇联:负责组织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