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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07277251174000/2020-3175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文广旅体局 生成日期: 2020-07-30

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磐安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7-30 15:48    来源:县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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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磐安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浙委〔2004〕8号)、《金华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金政办发〔2019〕55号)相关要求,鼓励全县体育工作者积极为体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更好地发扬体育精神,奋勇争先、奋力拼搏,全面提升我县竞技体育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http://www.panan.gov.cn/11330783K15043025N/xxgkml/bmxxgk/123307277251174000/06/index.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133号四楼,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0355380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87日。

    附件:《磐安县组队报名参加第十七届省运会获得金牌的教练员、运动员奖励政策》(送审稿)


    联系人:马英英            联系电话:0579-84667212
                         

 

                                                                                            
                                                       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730

 

 

附件:

磐安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送审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浙委〔2004〕8号)、《金华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金政办发〔2019〕55号)相关要求,鼓励全县体育工作者积极为体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更好地发扬体育精神,奋勇争先、奋力拼搏,全面提升我县竞技体育水平,为磐安争得更多荣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磐安籍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及省体育局组织的省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磐安籍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在省运会获得贡献金牌的磐安籍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三)在市运会及市级年度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磐安籍远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磐安籍运动员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3.在亚锦赛、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4.在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5.对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二)磐安籍运动员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省运会比赛项目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1枚现场金牌的给予3万元;第二名1万元;第三名0.5万元奖励;四到八名按每分200元奖励。在省运会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1.6万元、1.2万元奖励。

2.省运会输送、引进运动员贡献金牌奖励。凡输送运动员到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或引进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运动员落户磐安,并成为试训、正式队员的,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2万元,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分配。同一省运会周期内重点队员转为试训队员或试训队员转为正式队员的不重复奖励。

3.在省体育局组织的省级比赛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第一名的给予0.5万元;第二名0.3万元;第三名0.2万元奖励;四到八名按每分200元奖励。在省体育局组织的省级比赛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2万元、0.9万元、0.8万元、0.7万元、0.5万元、0.4万元奖励。

(三)磐安籍运动员在市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市运动会比赛项目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按实际所得计分奖励,每得1分奖励100元。在市运动会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

2.在市级年度比赛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按实际所得计分奖励,每得1分奖励60元。在市级年度比赛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奖励。

(四) 输送人才奖励标准

每输送1名运动员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或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并成为正式运动员的,给予原带训教练员0.5万元奖励。

(五)省、市级奖励分配办法

1.除田径项目外,比赛中获得的奖励按照运动员40%、教练员50%、领队和工作人员10%的标准分配。

2.田径项目奖励分配

(1)磐安籍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按各50%分配。其中在市体校训练的获奖运动员和县教练员、市教练员奖励按各三分之一分配。

(2)外县(市、区)双向计分获奖运动员与磐安籍运动员同等奖励,奖励按获奖运动员和带训教练员各50%分配。

3.输送到市级及以上体校的运动员获奖的,其教练员奖励分配按区教练员与市(省)教练员各50%发放。

三、奖励程序

每年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

四、奖励监督

对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取消奖励。

五、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