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0-2416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体裁分类: 意见
文件字号: 磐政〔2020〕4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6-08
统一编号: GPAD00-2020-0001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6-08 16:11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分享到:

意见征集
意见反馈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扩大服务业有效投资,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培育规上企业    

(一)鼓励服务业单位小(下)升规(上),达到规模以上统计标准首次列入统计数据库的,给予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8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服务业单位做强做大,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金融业企业除外)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年度营业额出现上下波动的,以前三年的最高营业额为基数),每家给予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的8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当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重点项目建设    

(三)对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达到500万元,经复核验收并投入运行的,给予投资额的2%奖励,最高200万元。    

(四)新增为省重大产业项目、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培育生产性服务业    

(五)培育中介服务业。对新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1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10万元以上的科技及技术服务、人力资源、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技术检测、标准认证等中介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商务中介企业,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培育金融服务业。鼓励外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经邀请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财政性存款依照《磐安县财政性资金存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培育信息服务业。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具体政策按《关于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八)培育现代物流业。    

1.达到规模以上统计标准首次列入统计数据库的物流快递企业,前三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三年后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的70%奖励(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出现上下波动的,以前三年的最高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    

2.加强无车承运人平台建设。引进和培育无车承运人平台企业,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70%奖励。    

3.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范围的物流快递业企业,当年新购置营运货车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上,且车辆吨位平均在 10 吨以上、按规定在县内办理运营证,按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建设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达到500万元,经复核验收并投入运行的,给予投资额的10%的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度内获得的奖励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当年未兑现部分可以在后2个年度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内兑现。    

5.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物流快递业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6万元、9万元、15万元奖励。    

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九)发展影视文化产业。加快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具体政策按《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十)发展商贸流通业。    

1.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单位年销售额首次达到:批发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零售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住餐8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新建市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价款除外)达到 2000 万元,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商自营面积不少于50%的,在首次开业后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改造、提升市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 万元,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商自营面积不少于50%的,在改造提升重新开业后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4.加大星级市场培育力度,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首次被评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专业市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市场先获得低星级认定并享受政府奖励后,再获得高星级认定的,按上述标准进行相应级别的差额奖励。    

(十一)发展休闲旅游业。加快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具体政策按《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政策意见》执行。    

(十二)培育家政服务业。鼓励家政服务,在社区建立家政服务点提供居家养老、育婴、保洁等服务,按每个家政服务点房租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十三)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1.鼓励设施设备建设投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拣中心购置加工整理机械、运输车辆、租赁场地等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推进应用“互联网+”。建设“互联网+回收”平台,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每个社区智能回收网点(终端)奖励5000元。    

五、鼓励评优创牌    

(十四)首次被评为市级、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高端企业)或供应链创新应用试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或列入省级以上物流类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县商贸流通、休闲旅游、文化娱乐、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社区服务等服务业行业中,根据企业规模、财政贡献、示范效应等情况,开展县服务业重点企业评比活动。经认定为县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    

(十五)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知名商号的,市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浙江老字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同一级别的品牌不重复奖励。鼓励境外商标注册,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单位,注册费给予 100%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十六)积极推广服务业标准化建设,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服务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 8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修订的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 50%给予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六、申报程序    

(十七)奖励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数字经济、影视文化、旅游等专项扶持政策,由其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其他行业政策奖励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    

(十八)各申报单位填写扶持奖励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汇总后报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服务业办,设在县发改局);县服务业办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县政府审定,并进行公示。    

(十九)本意见所述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是指新增直接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投入额,以工程决算等合法凭证载明的实际支付额为准。    

(二十)对申报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已经享受单个专门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同一事项晋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各单位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二十一)奖励资金由县服务业办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获奖励资金扶持的单位凭通知办理拨款手续。    

(二十二)申报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个体户)应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消防事故,未因质量、税收等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已享受“一企一策”的服务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政策。    

(二十三)企业(个体户)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罚,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十四)资金来源。第(二)、(三)、(五)、(八)、(十)中的第2和第3、(十二)、(十三)条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县财政、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比例承担,其他条款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属第一、二类乡镇(街道、园区)承担部分的由各乡镇(街道、园区)兑现,属县财政承担部分及第三类乡镇(街道)奖补资金、其他条款奖补资金由县发改局统一兑现。金磐开发区所属企业奖励资金由金磐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审核并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按比例承担。    

七、附则    

(二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3日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