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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45091787X/2020-4069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0-06-18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6-18 15:55    来源: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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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和工程采矿管理,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文溪南路120号307办公室;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82796318@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1日。

联系人:厉红平                  联系电话:84667496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618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县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资源国有、优化布局、规范准入、疏堵结合、长效管理”原则,实行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统一管理和源头管控,坚持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有序利用砂石资源,提高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称工程项目砂石资源是指县域内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包括河道疏浚工程产生的砂石。

三、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非法擅自处置剩余矿产资源。

(一)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源头管控。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各园区、指挥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在项目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土石方平衡和落实弃渣用地。项目业主事前应会同县政府指定处置单位明确工程砂石处置方案(包括开挖量、工程本身用量、剩余量、弃渣弃土方案),主动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农业农村局申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后方可实施,并按批准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对砂石资源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按项目设计方案施工,严禁未经立项实施工程开挖,严禁不按设计方案乱采乱挖,严禁擅自对外销售;所有砂石运输车辆必须按规范执行,并按规定报备县砂石办。

(二)明确处置主体,实行统一管理。凡本工程自用外可能有剩余渣石的,除工程捆绑招标项目外,应统一交由县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管理和处置。县域内工程项目剩余渣石和河道疏浚工程产生的砂石作为国有资产统一交县财政局(国资办),由县财政局(国资办)根据项目实际落实国有公司作为具体管理和处置实施单位,由处置实施单位按规定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处置实施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弃渣场,用于临时弃渣;并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管控。各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砂石开挖量、工程本身用量、剩余量等相关资料报指定处置实施单位,会同处置实施单位明确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并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工作。

(三)规范收入核算,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经营性收入实行独立核算,处置实施单位要开设专户,县财政局(国资办)要加强专户监管。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督考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发改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供电公司、乡镇(街道)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切实加强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工程项目砂石管理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河道外砂石资源、违法用地的监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河道内砂石资源的监管工作;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落实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具体管理和处置实施单位,并对其财务和工程项目砂石资源专户结算收缴监管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涉嫌砂石资源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交通运输局做好运输行业监管工作;县交警大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砂石运输的超载限载以及未经报备砂石运输车辆上路的管控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砂石公开竞争性招投标工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涉砂涉矿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涉砂涉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涉矿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建立砂石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常态化执法监督机制,打击非法侵占或擅自处置工程项目砂石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考核奖惩。将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监管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年度工作考核,部门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干部滥用职权、不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财政要保障各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必需的工作经费,根据各相关乡镇(街道)前期政策处理等费用支出情况给予经费补助。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县内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