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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张兰芳)

发布时间: 2020-05-29 11:03 来源: 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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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0〕12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7**********,住址:磐安县玉山镇张村村。

  被申请人:磐安县公安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双溪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职务:局长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4*********,住址:仙居县白塔镇塘辽村。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公安局作出的《磐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磐公(安)行罚决字〔2020〕00206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