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0〕12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7**********,住址:磐安县玉山镇张村村。
被申请人:磐安县公安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双溪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职务:局长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4*********,住址:仙居县白塔镇塘辽村。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公安局作出的《磐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磐公(安)行罚决字〔2020〕00206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