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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陈某某)

发布时间: 2020-05-29 10:54 来源: 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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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0﹞4号

  申请人:陈某某,性别:男,住址: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

  被申请人:磐安县尚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磐安县尚

  湖镇人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阳,职务:镇长。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尚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磐尚法处〔2019〕7号)

  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2月27

  日收到。由于申请材料内容不明确,本机关于2020年3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

  后于3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磐安县尚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磐尚法处〔2019〕7号)。

  申请人称:我是尚湖村村民,2018年4月,尚湖村在没有做任何工作的情况下拆除了我户位于尚湖村下白竹的两间民房,当时镇、村干部表示会赔偿,但至今没有赔偿。2018年7月7日,我与尚湖镇协商后双方达成“人工拆除本人位于园里41号的房屋,拆除后地基归本人所有,安排地基三间”的协定。位于园里41号的房屋被拆除后,村书记陈桂铭答应会赔偿我的损失,具体村委开会后研究决定。后来园里拆除农户地基都已安排,对本人却未给予安排。2019年10月17日,我到县信访局信访反映“要求赔偿房屋拆迁导致的损失和落实屋基”的问题。2019年12月20日,尚湖镇人民政府作出了《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磐尚法处〔2019〕7号),我不服该决定遂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磐安县尚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磐尚法处〔2019〕7号)。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其它法定途经处理决定书》系根据调查所做,不存在撤销的事由。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后,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了解,尚湖镇尚湖村委会为了改变落后面貌,实施新农村建设,决定拆除申请人的旧房,并安置地基,以及给予经济补偿。答复人的信访回复系根据申请人房屋拆除的实际情况及尚湖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作出,不存在撤销的事由。二、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首先,答复人作出的《其它法定途经处理决定书》,实质上是信访答复,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故答复人的信访答复不具有可复议性和可诉性。其次,答复人的信访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所述,答复人所作出的《其它法定途经处理决定书》为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某系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村民。案涉房屋中的一处位于磐安县尚湖镇尚湖村鼓山路园里41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陈某龙,房屋权属证书载明该房屋系申请人与陈某龙、张某芳、陈某明等人共有。2018年4月,申请人位于尚湖村下白竹在原火烧地基上搭建的临时棚被拆除。2018年7月,申请人位于尚湖村鼓山路园里41号的两间木结构房屋被拆除。2019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县信访局信访反映其位于尚湖村下白竹和位于尚湖村鼓山路园里41号的两处房屋被镇、村拆除造成损失未给予经济补偿且未落实屋基安置的问题,并要求赔偿房屋拆迁导致的损失和落实屋基。县信访局于当日将申请人的信访件转至尚湖镇人民政府办理。2019年12月20日,尚湖镇人民政府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磐尚法处〔2019〕7号),内容为:“根据尚湖村旧村改造有关规定,你户两处旧房拆除房屋木料的补偿尚湖村会按400元/间的标准与你进行统一的结算支付。对于你户的屋基安置问题,尚湖村近期将进行一期竞投安置,你可以报名参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磐尚法处〔2019〕7号)、送达回证、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页面截图、磐房权证尚湖镇字第100100353号产权证、尚湖镇尚湖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尚湖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补充细则、尚湖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案中,被申请人尚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只是对申请人信访反映问题作出的答复,并未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没有产生新的实质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