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MB0T59543E/2020-4100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15 |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聘用双方采用合同制,双方订立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法律顾问享有相关权利,权利内容包括:
1、查阅相关文件及资料;
2、参加我局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行政负责人办公会议和常务会议;
3、参与调查研究;
4、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5、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6、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我局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或者应我局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对我局起草或者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规范性的制定、审查、评估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2、为上级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提供修改意见;
3、为重大行政处罚提供法律咨询;
4、参与处理单位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5、代理我局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我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和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
6、协助我局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
7、协助我局草拟、审查、修改文件、章程等法律文书;
8、协助我局健全完善文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9、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培训人才;
10、向我局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我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
11、保守我局秘密;
12、办理我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记录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六条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