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单位还将采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求,按照局领导及分工、机关简介、规划计划、财政预算/财政决算、政府信息年报、工作动态、公告公示、社会组织管理、重点领域公开”等内容编排。

信息公开目录设置了智能搜索和智能助手,提供关键字、标题、正文、发布机构、发文字号、日期等检索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磐安县民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84662398,传真号码:84669821,通信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33号,邮政编码:3223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节假日除外,冬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夏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三)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

  1.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进入“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在网上平台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网址为:http://www.panan.gov.cn/col/col1229170633/index.html

      2.  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自退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标准。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根据国务院核定的价格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磐安县政府督查与政务公开科举报,联系电话84666415。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依据本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属于重复申请并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0.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