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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7-01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01-22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10-01 第二条 第一款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款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款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受理条件: 

       1.单位参保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2.个人参保登记:女未满50周岁,男未满60周岁。

受理地点和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磐安县365行政服务中心(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3号窗口


申请材料:

单位参保登记

      1.营业执照(单位成立批复)一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身份证;4.对公账户;5.公章;

个人参保登记

     1.身份证原件;2.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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