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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教育局关于《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9-09-09 00:00 来源: 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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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集聚人才,助推我县经济创新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磐安县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实施细则(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建议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writes&formId=2015001420423005624&areacode=330727&type=2),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北街30号,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3501382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

联系人:陈宏伟            联系电话:0579-84652576


磐安县教育局

2019年9月9

 

磐安县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集聚人才,助推我县经济创新转型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我县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招生相关政策执行。

(一)《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有关政策规定应统筹安排入学的义务教育对象可以由县教育局在城区公办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二)根据《磐安县重点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安排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与《磐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相关规定,县重点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骨干子女与外县来磐,在县境内实际投资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投资业主(其个人投资比例占25%及以上)子女,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城区范围内的按企业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学校)。

(三)夫妻一方因工作调动进城1年以上,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其子女按其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学区安排入学,城区暂时没房产的,按单位所在学区安排入学。

(四)父母在磐安县域内购房的,其随迁子女按房产所在地学区就近安排入学。

二、其他随迁子女实行积分入学政策,学区内公办学校根据空余学额及积分排名录取,额满为止。愿意服从调剂的,由县教育局根据积分排名统筹安排到其他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学校就读,额满为止。具体规定如下:

(一)积分计算办法

1.基础分。父母一方在本县依法取得居住证的得10分。

2.社保期限加分。父母双方分别累计计分。在本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得10分,2年以上每缴满一年加2分。

3.合法稳定就业加分。父母双方分别累计积分。在合法登记注册的同一单位连续就业2年以上并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或父母任意一方在学区内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并实际经商2年以上的得5分,2年以上每多就业或经商一年的加2分。

4.学历或职称加分。父母双方计得分高的一方。高中学历或具有初级工职业资格的加2分,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的加3分,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加5分。按最高学历或职业资格计一次分。

5.发明创造加分。在本县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按平均数计算加分;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按平均数得分加倍加分。

6.表彰奖励加分。按父母在本县居住、工作期间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荣誉等加分。获得本县机关部门或乡镇(街道)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得本县或市部门一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获得金华市或省部门一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获得省级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0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40分。

(二)报名录取流程

1.向学区内有学额空余的公办学校报名。

2.提交积分依据。

3.经公安部门与学校核实后,公布积分。

4.根据学校学额空余情况,按积分高低排名录取。

(三)申请材料

1.基本资料:

(1)子女及其父母的户口本(不在一个户口本或户口本体现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出具子女出生证、父母结婚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2)父母身份证。

2.积分佐证材料:

(1)申请人居住证。

(2)申请人学历或职称证书。

(3)申请人社保缴费凭证。

(4)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发明创造、表彰奖励情况等证书。

三、注意事项

(一)积分入学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积分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相关入学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予以严肃处理。

(二)招生工作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家长负担。

(三)因招生政策调整导致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最新公布的招生政策为准。

 

 

 

磐安县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申报表

 

申请就读学校:                   

子女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民族


户籍地址


积分申请人情况

姓名(父亲)


姓名(母亲)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现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积分

情况

项目名称

积分内容

填写说明

核定积分

审核人

1.基础分

居住证持有人

父亲(   )母亲(   )

根据实际情况打“√”



2.社保期限

父亲社保满(    )年

母亲社保满(    )年

填写社保

年限



3.合法稳定就业

父亲劳动合同/营业执照(  ),在(              )单位连续就业/经商满(   )年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作情况



母亲劳动合同/营业执照(  ),在(              )单位连续就业/经商满(   )年



4.学历或

职称

父亲(                 )

母亲(                 )

填写学历

或职称



5.发明创造


根据实际

情况填写



6.表彰奖励


根据实际

情况填写



合计



承诺

本人所填写的内容、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