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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盘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04 10:21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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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2019〕20号

 

 

 

关于印发《大盘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

    《大盘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盘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8日

 

 

 

 

 

大盘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依据《磐安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磐政办(2015)73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县政府决定在大盘镇开展试点工作,特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宅基地关系到农民住房保障和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由于一些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土地权源资料不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以及农民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不高。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订工作计划,切实做好村庄地籍调查、地籍信息化建设,全力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大力宣传发动,强化农民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登记发证率,为真正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等权能创造条件。

二、目标任务

结合“无违乡镇”创建、“三改一拆”、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补办审批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到2019年6月底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率不低于85%,且对已发放宅基地证中符合农村住房确权登记条件的完成房地一体登记;到2019年11月底完成对符合条件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及主要内容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9年6月16日前)

组织召开各村书记、主任、村会计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部署动员会,及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发动,做好具体工作落实。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9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1.核清底数。在前阶段专业机构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测绘和权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基础上,安排专人逐户逐房上门调查,按照“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及时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工作;对确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对违法行为要进行全面处理,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制定对策予以解决。

2.登记发证。在核查确权基础上,开展权证审批制作,及时将不动产登记证发放到户,取得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果。

3.档案归档。认真做好档案归档工作,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已经确权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档案及时进行整理、装订和归档。

4.总结规范。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下一步全县铺开打好基础。

(三)成果完善阶段(2019年7月至11月)

1.深化完善试点工作成果。对辖区内符合登记条件但尚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做好房屋面积修补测、权属调查、房屋安全认定、房屋规划审批手续补办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房地一体化登记。

2.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要按照“全区域、全覆盖”的要求,重点推进城镇规划区内未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针对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举措,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日常登记发证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对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审批手续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具体政策,落实工作职责,有序、规范、协同推进工作。镇人民政府成立黄海叁镇长为组长,羊宏、傅万君、陈国良为副组长,吴云峰、蔡晨张锦霞、金亚军、葛丽婷、陈继芳等人员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明确责任分工。 

1.村镇建设办: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具体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质量管理,指导村做好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补办、质量安全检查认定等工作;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镇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进行清理和认定,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

2.财政办: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相关工作经费的保障和处罚费用的收缴。

3.派出所:加强农村户籍管理,负责对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户口进行认定。 

4.社会治安(法治办):配合做好农村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 

5.各村委会: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发证的具体实施工作,统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清查和补办,做好权属调查、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权属争议调处、申报登记发证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建处置、审批手续补办等工作。对列入近期拆迁计划及其他原因暂缓发证的,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运用多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发放宣传册、横幅等形式,明确工作安排,解读法规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登记发证工作。同时,要从针对性和实用性出发,切实加强登记业务办理人员和村工作人员的政策讲解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纳入年度村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镇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全程监督考核,督查考核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