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磐安县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文件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围绕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县、美丽乡村示范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四县同创”,推进高质量发展美丽经济、高水平建设美丽乡村、高品质共享美好生活“三美共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扶持政策》。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 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镇江滨路70号磐安县农业农村局,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3967966175 @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6日。
联系人:厉富强 联系电话:0579-84662921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29日
磐安县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磐安县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围绕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县、美丽乡村示范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四县同创”,推进高质量发展美丽经济、高水平建设美丽乡村、高品质共享美好生活“三美共建”,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强化统筹。进一步加强“三农”统筹力度,有效整合农业、农村等涉农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
(二)突出重点,创牌提质。突出农民增收、村居环境改善、农民生活品质提高等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品牌培植创建力度,提升品牌效应,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三)搭建平台,多元投入。注重乡村振兴平台、农业12581平台建设,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参与现代化农业农村发展。
(四)做强主体,联结带动。鼓励规范化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家乐(共享农屋)服务中心,推动新型经营主体提能升级,增强社会化服务小农户能力,提高集约化发展水平。
(五)严格管理,量力而行。实行最严格的项目计划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先立项,后扶持。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用好每一分扶持资金,尽力解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农民最急需、要求最迫切的农业农村发展问题。
二、扶持内容
(一)推进12581平台建设
1.粮食功能区建设(不含土地整理项目)
(1)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集中连片种植水稻面积30亩以上,每亩补贴480元;集中连片种植旱粮面积30亩以上,每亩补贴225元;“三园”地套种旱粮50亩以上,每亩补贴120元。
(2)粮食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对社会化服务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服务主体按以下标准补助:水稻育秧100元/亩、机耕机插100元/亩、统防统治200元/亩、机收80元/亩;旱粮育苗50元/亩、统防统治50元/亩、收购销售100元/亩。
(3)粮食单产和效益奖励。开展高产示范方创建,被评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开展粮食高产竞赛,亩产前三名分别奖励500 元,破县纪录且为年度冠军的奖励5000 元。
2.主导产业提标扩面,推进八个万亩生产基地建设
(1)道地药园建设。“磐五味”“新磐五味”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参照《关于加快中药产业振兴发展的扶持意见》给予扶持。加强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对“浙江省中药材种质资源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经费按实结算,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2)生态茶园建设。推广无性系良种茶园,新发展或老茶园进行统一改种换植连片50亩以上,补助1000元/亩。鼓励老茶园改造,连片改造50亩以上,补助300元/亩。鼓励延伸茶叶生产链,夏秋茶开发统一机采50亩以上,补助200元/亩。
(3)特色菌园建设。鼓励菌棒工厂化生产中心+农户发展食用菌,经县主管部门认定的菌棒工厂化生产中心,年生产菌棒30万袋以上,且带动本地农户5户以上,奖励5万元;年生产菌棒60万袋以上,且带动本地农户10户以上,奖励10万元。大棚内套小棚提升,规模达5000平方米以上,补助3元/平方米。香菇种植规模10万袋以上,补助0.1元/袋,最高补助10万元。种植除香菇以外的其他食用菌品种2万袋以上,补助0.2元/袋,最高补助5万元。
(4)放心菜园建设。保障型蔬菜基地设施完善,生产管理规范,档案记录完整,规模50亩以上,补助200元/亩。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年产50万株以上,补助5万元。
(5)精品果园建设。新发展木本水果、香榧、油茶集中连片30亩以上,补助800元/亩;新改造老果园、低产毛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补助300元/亩。新发展林下套种三叶青、铁皮石斛、黄精、白芨、灵芝、竹荪、羊肚菌等特色产品基地50亩以上,补助1000元/亩。
(6)生态养殖业。鼓励中蜂养殖和蜜源植物基地同步发展,新养殖中蜂30方箱(每箱4足框蜂)以上,补助300元/箱,中药材类蜜源植物连片种植100棵以上的,按当年市场价给予苗木款的7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现代化农业生产服务体系
(1)“三新”技术推广。对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全额补助。对本县选育的农作物、林木新品种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本县选育的单个农作物新品种,年制种产量25万公斤以上、推广面积20万亩以上且种子年销售额17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农产品质量监管。首次安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并与省追溯平台联网,二维码打印机给予全额补助(按政府采购价)。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合建)农产品检测室,每新建一家补助2万元;正常运行并每年检测200批次以上,每家补助2000元。
(3)农业信息技术应用。应用互联网技术(不含水肥喷滴灌设施),当年投入费用在1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5万元。智能物联网应用系统,按投资额补助50%,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单独新建农业视频监控系统且接入磐安农业大数据平台,一次性补助1.5万元。已接入平台的农业信息化系统运营正常的,补助0.3万元/年。
(4)新兴农业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发展“茭白田(稻田)+养殖”等种养结合生态高效循环模式,集中连片50亩以上,补助1000元/亩。
(5)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获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命名的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命名的减半奖励。新获国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6)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养殖场(生态美丽牧场、最美田园)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市级5星级规模养殖场称号的,奖励3万元。新建3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茶厂补助5万元;新建500平方米以上的示范性茶厂补助10万元;对新SC认证企业奖励5万元。新获得由行政主管部门命名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各种示范基地(点、园区、先行主体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7)土地流转(不含土地整理项目)。对集中连片流转的流出农户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耕地3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200元/亩;山地100亩以上、期限10年以上,100元/亩;林地200亩以上,期限20年以上,且已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35元/亩。对流入耕地100亩以上的经营业主,一次性奖励200元/亩。对组织耕地规模流转的行政村,一次性奖励300元/亩。
(二)支持创牌创优
4.品牌策划及宣传营销
(1)县域公用品牌。县域农业农村公用品牌委托磐安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策划及管理,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2)节会布展。由县政府或县属部门统一组织的宣传、推介节会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政府或县属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各类节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3)开拓市场。经业主申报备案,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在地级市以上大中城市(或本县)开设主营磐安农产品的专卖店,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店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装修风格、标志标识统一,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
5.创牌创优奖励
(1)农业农村标准制订。对企业主持制订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修订的减半奖励;由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标准并颁布实施的,费用按实结算,不另行奖励。
(2)“三品一标”发展。新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认定的农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期满通过复评的,减半奖励。主管部门牵头本县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经费按实结算。
(3)创牌奖励。农业生产性企业或专业合作社通过行政认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商号)、省级名牌产品(商号),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比的,获国家、省级各类农产品金奖或相当于金奖的各类荣誉称号,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4)特色农产品之乡创建。新获或经复评获得国家相关权威机构认可的全国性特色农产品之乡(县)荣誉称号的,对申报实施单位申报费用经审核合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三)加大小农户社会化服务力度
6.农合联发展
按产业组建产业农合联,依法注册登记,成员10个以上、年销售额500 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 5 万元。鼓励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依法注册登记,成员规模 200 人、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 万元。按产业组建农民资金互助会,依法注册登记,成员在30个、股金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按规定设立农民合作基金,按需要充实资金,每年最高30万元。成功创建省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
7.小农户社会化服务
茭白实施统防统治面积 100 亩以上,奖励 200 元/亩;其他作物实施统防统治面积 100 亩以上,奖励 150 元/亩;无人机植保服务面积300亩以上,再奖励8元/亩。对省批准的县级农村能源服务站,补助3万元/年;省批准的乡村农村能源服务网点,补助1.5万元/年。
8.农业政策性保险
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基地业主或农户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中药材、茶叶、蔬菜、养殖业、木本油料、钢架大棚等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基地业主或农户自负部分,给予50%补助。
9.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1)资源化利用。经县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主体,通过“秸秆等换有机肥”等方式收集秸秆(茭白叶、茶桑果枝条、玉米秆、稻草等)进行有机肥、青饲料制作等资源化利用的,补助260元/吨。
(2)种植食用菌。利用茭白叶、茶桑果枝条、玉米秆、稻草等种植食用菌,且集中连片 15 亩以上的,补助 1000元/亩。
(四)提高农业生产条件
10.设施农业建设
(1)钢架大棚。新建集中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钢架结构大棚,分别补助5元/平方米;新建连栋钢架大棚2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元/平方米。新建日光玻璃温室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补助150元/平方米。新建集中连片5亩以上水泥柱棚架,补助2000元/亩。
(2)生产道路。经营主体新建通农田基地路基4米以上生产路,给予5万元/公里的补助;对路面进行15厘米以上混凝土硬化,给予补助40元/平方米。同一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3)节水灌溉。新建喷滴灌设施5亩以上,50亩以下的,补助1000元/亩(含蓄水池、机井、堰坝等水源工程);新建喷滴灌(含管灌)设施50亩以上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设计和工程招投标,并按审定投资额的85%进行补助。
(4)保鲜冷库。新建农产品保鲜贮藏冷库的,补助160元/立方米,最高补助30万元。
(5)电力设施。农业基地的电力设施按正式工程结算发票的30%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11.“机器换人”
(1)规范管理。成功创建省级“平安农机”、农业“机器换人”示范乡镇(街道)的,补助3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助3万元。对牌证齐全有效的纯农田作业机械缴纳保险的,按保费补贴80%。对运输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人植保飞机、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等)实施社会化免费实地检验,检验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2)购置设备。围绕主导产业,经主管部门同意购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外的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机械,单价1万元/台.套以上;集中连片50亩以上规模基地新添置防虫网、性诱捕器、杀虫灯、诱虫板;按购置价补助30%,最高补助10万元。购置10万元/台•套以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按购置价补助30%,最高补助20万元。农作物秸秆粉碎机按购置价补助30%,最高补助1.8万元。
(五)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12.乡村休闲业态特色装修
(1)农家乐。鼓励农家乐进行特色装修设计,设计经县主管部门认可备案,业主按设计方案完成大厅、客房装饰装修,并达到舒适型农家乐标准以上;5个房间以上的补助4万元/家,客房数5个以下的补助4000元/间。
(2)新业态。鼓励业主通过中长期承租农村闲置房屋发展民宿、茶吧、咖啡吧、国学班等乡村新业态。设计经县主管部门认可备案,并按设计方案完成装饰装修的,按建筑面积补助30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对新业态补助资金,按照40%、30%、30%分三年补助,首批经开业后补助,其他两年通过乡镇正常营业考核后按年分批给予补助。对新发展农家乐补助资金,至少经正常营业一年后给予补助。
13.农家乐集聚村奖励
被评为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奖励10万元。
14.规范运营管理
(1)服务中心运营与管理。对正常运营管理的各农家乐集聚村、共享农屋示范村服务中心进行补助,其中一般村补助3万元/年,中心村补助5万元/年,最多补助3年。县级共享农屋平台建设,由县旅发公司具体负责数据采集、维护推广,相关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专项资金列支。
(2)公众责任保险。农家乐(民宿)经营户、共享农屋户办理公众责任保险的,补助保费2/3。
(3)统一标识LOGO。按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农家乐、共享农屋标识标牌和统一LOGO的,最高补助500元/家。
(4)加强共享农屋宣传推介。统筹做好“共享农屋·磐安山居”宣传推介;鼓励各乡镇、共享农屋示范村自主开展宣传推介,经农业农村局同意,对制作宣传册、活动开展经费补助85%。
(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5.加强乡村规划引领
(1)重点规划。经县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美丽宜居示范村、精品村等规划的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建筑设计。经县主管部门同意,历史建筑修缮、农家乐样板房等特色设计,按设计经费补助80%,每个村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推广使用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民建房通用图集,具体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设计,免费提供使用。
16.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1)拆后利用。实施连片农房改造,拆后区块按规划进行屋基安置或道路等基础设施利用后,按实际利用面积奖励5万元/亩(如该区块已享受连片拆除补助资金,则不予补助;如该区块已享受危房拆除等零星补助,则相应扣除已补助资金),与复垦项目不重复补助。
(2)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县级项目资金按第三方认定投资额补助85%。
17.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以下要求实施的村庄基础设施项目,按第三方认定投资额补助85%。
(1)道路改造。村内主干道不超过6米、次干道不超过4米、支路不超过1.5米的标准补助,超出部分不予补助。主材提倡本地化,严禁使用花岗岩等材料。
(2)农村污水处理工程。新区接入率达到100%的排污工程(仅限于主管、支管及终端处理等公用部分设施)。
(3)相关设施。生态池塘(含村庄水系、引水工程)、排水沟渠、生态停车场、消防配套设施、治安监控、生态洗衣房等村庄基础设施,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文体活动场所(含服务中心、共享食堂、共享菜园、共享书吧、共享洗衣房等相关共享设施。农家乐集聚村、共享农屋示范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其他村庄严格控制文体活动场所建设,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5)街角小品。村口景观以生态修复、绿化为主,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村庄内道路边、转角、房前屋后等小型公共场所节点建设,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6)路灯安装。提倡简洁实用,严格按村庄规划,间距每盏不少于30米,主干道、次干道路灯每盏分别最高补助2000元、1000元。对村庄规划区外安装路灯的,不予补助。
(7)线路规整。新建小区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线路须进行地埋,属于农家乐集聚村、共享农屋示范村新建小区或历史文化村落、精品村核心区块的,单个村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其他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非新建小区,线路以规整为主,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18.开展美丽系列创建
(1)美丽系列创建。继续推进“十美村创建”, 被评为“十美村”的奖励每村10万元;被评为“十美整洁村”的奖励每村最高10万元;被评为五星3A村的在“十美村”奖励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
(2)精品线路。按时序建设美丽乡村精品线,对列入计划实施项目按第三方认定投资额补助85%。由业主实施的美丽田园项目按第三方认定投资额补助75%。
(3)森林村庄。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森林康养基地、省级森林特色小镇、省级森林人家、省级“一村万树” 示范村、市级森林村庄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4)休闲观光农业。集中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芍药花观赏基地,补助800元/亩;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其他观赏花卉类基地,补助400元/亩。
(七)扶贫助困政策扶持
19.低收入农户产业扶持政策
坚持“因户施策,精准扶贫”,对低收入农户不设起点规模给予产业发展专项扶持 (畜禽需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前提下限量养殖)。
(1)新发展良种茶、油茶、香榧、水果等每亩补助1500元;
(2)种植白术、元胡、芍药、贝母、玄参、天麻、三叶青、玉竹等中药材每亩补助1500元;
(3)新发展食用菌每袋补助1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4)自养生猪给予每只补助500元 (散养户不能超过2头);
(5)自养食草黄牛给予每头补助1500元 (散养户不能超过1头);
(6)自养山羊给予每只补助1000元 (散养户不能超过10头);
(7)自养鸡、鸭、鹅给予每只补助50元 (散养户圈养总数不超过10只,山地放养总数不超过100只);
(8)发展中蜂(土蜂)养殖给予每方箱(3足框蜂)补助500元;
(9)水稻、茭白种植给予每亩补助600元;
(10)发展共享农屋、农家乐新装修投入按第三方认定投资额补助50%,最高补助不超过人均10000元;
(11)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全额补助;
(12)大力鼓励低收入农户参与共享农屋。对低收入农户新发展拎包入住型共享农屋的,新装修投入按第三方认定投资额补助50%,最高补助不超过人均1万元;对积极参与“自在装修型”“创客创意型”的,按要求做好房屋腾空、中长期出租意愿协议签订的,每户一次性奖励0.2万元;对成功中长期出租的,每户再奖励0.8万元,分5年兑现。
(13)其他未尽事项按磐委办发[2015]29号,给予产业扶持类项目总投资补助80%,最高补助不超过人均2000元。
20.“我的幸福计划”
经营业主提供低收入农户生产种苗给予全额补助。
21.基础设施扶贫项目
扶贫重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村级公益设施(包括文体广场、农田水利、老年活动中心、饮用水配套设施、挡土墙、安全护栏、生产生活用桥、危房改造、村集体房屋修缮、乡村旅游配套公共设施和发展集体经济配套设施项目等)、村组道路(包括生产用路硬化和村内道路)及移民小区相关设施按不高于总投资额(中介审计验收为准)补助90%。
22.扶贫贴息贷款
低收入农户按应付利息额的80%贴息,其它符合条件的对象按应付利息额的60%贴息。县级移民小区下山移民购房贴息贷款,按应付利息额的50%贴息。
23.农村资金互助会
县级农村资金互助会会员的村按村庄人口1000人以上、500-999人、500人以下分别给予40万元/村、30万元/村、20万元/村的扶持份额,互助会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借贷。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24.教育扶贫补助
特困家庭子女就学视情给予补助,大专及以上学生补助不超过8000元,高中(职高)学生补助不超过4000元;初中学生补助不超过3000元;小学及幼儿园学生补助不超过2000元。
25.医疗扶贫补助
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给予医疗扶贫补助(低收入农户优先)。
(1)医疗费自负部分在4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20000元;医疗费自负部分在3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的,给予补助16000元;医疗费自负部分在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给予补助12000元;医疗费自负部分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给予补助8000元;医疗费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给予补助6000元;医疗费自负部分在2.5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补助4000元;
(2)低收入农户医疗费自负部分在1.5万元以上不足2.5万元的,给予补助3000元。低收入农户医疗费自负部分在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给予补助2000元;低收入农户医疗费自负部分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给予补助1000元;
(3)对因患慢性疾病,需长年服药,但又达不到医疗救助标准的低收入农户家庭,给予医疗扶贫生活救助。特种病种: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患尿毒症、血友病、肝硬化腹水、肝功能失代偿期、重性精神病、糖尿病等,每年补助3000元。慢性病种:慢性活动性肝炎、心功能三级以上、心肌梗塞后、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股无力、帕金森病、克罗恩病等,每年补助2000元。
26.资产收益扶贫项目
将政府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收益作为低收入农户分红的方式,增加低收入农户的财产性收入。
(1)采取政府扶持资金作为投资或入股的方法,投入县内国资下属国有企业的经营项目。国有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给县农业农村局投资分成或入股分红,用于低收入农户、扶贫重点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
(2)扶贫重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村自建或异地发展物业(购街面房、商铺等),按不高于总投资额(中介审计验收为准)补助9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附则
27.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库,按照必须、急需原则及时确定项目计划;按照计划管理要求,项目先立项,后补助,对需变更计划的应重新报批再调整。
28.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奖补条件或县内其他有关政策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
29.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相关规定,县级补助资金按财政预算渠道支出,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要求自筹资金不低于省财政补助;对于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美丽宜居示范村、乡村休闲村庄等省到村到点专项资金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实施,按照第三方认定投资额给予95%的专项补助。
30.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我的幸福计划”等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计划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
31.由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及项目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费用从县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32.农民公寓不再新建,已建成但扶持政策未兑现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置的,按原政策给予扶持,扶持资金视情有序安排。
33.项目实施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政策扶持:
(1)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抽检;一年内农产品抽检两次不合格的;
(2)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被查处;
(3)畜禽养殖主体未按国家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畜禽养殖免疫抗体检测中有二项以上项目不达标的;
(4)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
(5)在项目申报和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6)新建小区或新建房屋层高、色彩、立面等规划管控不力的;
(7)农家乐、新业态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等相关证照不齐全的;属于纯经营餐饮农家乐的;
(8)有其他情形不得给予政策扶持的。
34.文件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5.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