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19-2336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19〕1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4-17 |
统一编号: | GPAD01-2019-0017 | 有效性: | 废止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磐安县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磐安县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营运柴油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根据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安排,我县将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和老旧燃气车辆统称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打好营运柴油货车污染淘汰攻坚战,降低营运车辆污染物排放。为加快推进我县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淘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和目标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淘汰,建立健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
(一)到2020年底,完成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其他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全县共40辆。
(二)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营运燃气车辆。
二、工作措施
(一)制定淘汰工作方案。根据前期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排摸情况,制定淘汰工作方案,确定淘汰目标,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排出淘汰工作计划,确保淘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准确掌握淘汰基数。以各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数据库,作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淘汰底数。做好纳库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复核工作,确保淘汰车辆信息准确无误。截止2014年8月底全县共有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122辆。(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三)优化淘汰流程。制定财政补贴、机动车号牌回收、营运证件取消、车辆拆解回收、淘汰任务核销等联动的淘汰流程,财政、公安、交通、经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业务协作和信息共享,确保淘汰工作规范有序。(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
(四)制定综合淘汰政策。制定并出台提前淘汰补助、通行限制等综合政策,引导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提前淘汰。县级财政将视各乡镇(街道)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奖补。补助政策按照“政府鼓励、适当补助、退坡引导”的原则制定。2019年4月1日(含)以后转籍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五)建立联合监管联动机制。交通、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强化对维修单位、检测单位等的联合监督检查,要联动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杜绝虚假维修等情形。要开展营运柴油货车联合执法,突出重点,确保公平,有效防范应淘汰车辆违规运营。(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
(六)建立信息化监管查处体系。公安、环保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车辆信息和环保标志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对按要求应淘汰的车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淘汰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得给予行驶证验审通过。公安等部门应建立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和车辆查控系统,对道路交通监控和“警务通”平台进行升级,导入车辆环保标志信息数据,增加国Ⅲ及以下运营柴油车自动识别、抓拍等功能,实现国Ⅲ及以下运营柴油车限行的信息化监管。(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
三、补助办法
(一)补助范围
1.具备下列条件的“国Ⅲ及以下运营柴油车”可申请淘汰补助:
在磐安县范围内注册登记或在金华市车管所注册登记且行政区划属磐安县的机动车;
2.下列淘汰的“国Ⅲ及以下运营柴油车”,不享受淘汰补助:
(1)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隶属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社会团体的机动车。
(二)申请期限与补助标准
1.申请期限: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 。
2.补助标准:按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日期实施国Ⅲ及以下运营柴油车淘汰补助。补助标准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类型、用途、残值等条件分类设置,参照金华市补助标准执行。
(1)2009年12月31日(含)前注册登记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至2019年6月1日(不含)前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助;
(2)2010年1月1日(含)—12月31日(含)注册登记的,在 2020年6月1日(不含)前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助;在2019年12月31日(含)前申请淘汰的,在补助基数上再奖励20%;
(3)2011年1月1日(含)以后注册登记的,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申请淘汰的,在原补助基数上再奖励30%。(2020年12月31日〈含〉之后申请提前淘汰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四、部门职责
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淘汰工作日常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淘汰工作方案;负责车辆营运性质的认定工作;负责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淘汰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报废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道路运输证》注销。
2.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限行政策,并加大限行的执法力度;负责提供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机动车登记信息;负责办理报废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注销登记,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转移登记;负责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淘汰过程中稳定风险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3.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负责淘汰补助资金核发工作;负责车辆排放标准认定复核工作;负责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尾气检测把关工作;负责牵头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等工作。
4.县财政局:统筹落实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淘汰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下达及使用监管。
5.县经商局:负责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便民服务,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
6.各乡镇(街道)、社区:根据分解的任务数,负责本辖区内车辆的淘汰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详见附件2)
附件:1.磐巡县国Ш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淘汰工
作领导小组
2.磐安县国Ш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淘汰分解表
3.淘汰“国Ш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补助
办理程序
4.国Ш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
申请表
附件1
磐安县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
淘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远志
副组长:杨兴福(县府办)
郑坚良(县交通运输局)
成 员:卢金友(生态环境分局)
张丰强(县公安局)
周杰民(县经商局)
郑岩德(县财政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郑坚良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磐安县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
淘汰分解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2019年淘汰任务(辆) | 2020年淘汰任务(辆) | 小计 |
1 | 安文街道 | 8 | 6 | 14 |
2 | 新渥街道 | 2 | 2 | |
3 | 仁川镇 | 2 | 2 | 4 |
4 | 冷水镇 | 1 | 1 | |
5 | 尖山镇 | 6 | 4 | 10 |
6 | 玉山镇 | 1 | 1 | |
7 | 大盘镇 | 1 | 2 | 3 |
8 | 方前镇 | 2 | 1 | 3 |
9 | 盘峰乡 | 1 | 1 | 2 |
合计 | 24 | 16 | 40 |
注:环保督查要求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任务数。
附件3
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
补助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需申请“国Ⅲ及以下标准的运营柴油车”淘汰补助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车主申请淘汰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和复印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车主本人银行账号或单位银行开户账号;
6.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车主收到县交通运输局“国Ⅲ及以下标准的运营柴油车”淘汰补助办理通知或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国Ⅲ及以下标准的运营柴油车”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将报废汽车送到有资质的报废点进行报废,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到县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3.车主携带以上申请材料到县365行政服务中交通窗口办理补助申请,填写《国Ⅲ及以下标准的运营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4.经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审核后,补助资金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打入车主银行帐户。
附件4
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运营柴油车
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人: 编号:
车主姓名/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性质 | 单位□ 个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全权代理人 |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
代理人联系电话 | 代理人 联系地址 | |||||||
车主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申 请 资 金 车 辆 信 息 | 车牌号 | 浙G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
品牌型号 | 车架号 | |||||||
报废时间 | 年 月 日 | |||||||
回收证明号 | ||||||||
注销证明号 | ||||||||
车辆类别 | 燃油 种类 | 汽油□ 柴油□ | 货车 | 重型 □ 中型 □ 轻型 □ 微型 □ | ||||
客车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1.35升及以上排量□ 1.35升(不含)以下排量□ | |||||||
额定补助金额 | 小写: 元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 ||||||
声明如下: 1.本人(单位)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人(单位)对所有补助资金无异议。 车主或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该车辆符合补助范围,申请材料齐全,补助金额符合有关规定,同意提请按额定补助金额核发。 (磐安县国Ⅲ及以下标准的运营柴油车淘汰补助联合审核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本表一式四联,车主和县公安局、经商局、环保局各留存一联。填表人务必准确填写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