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 ,坚决打赢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 ,推动低收入农户加快增 收和重点帮扶村加快发展 ,实现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号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 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镇江滨路70号磐安县农业农村局,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3857943586 @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
联系人:潘伟安 联系电话:0579-84882371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14日
磐安县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 ,坚决打赢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 ,推动低收入农户加快增 收和重点帮扶村加快发展 ,实现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号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扶贫产业增收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在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 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四条 扶持对象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产业扶贫项目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家庭工业、农家乐、农村电商等经营主体(应吸纳不低于20%的低收入农户就业或低收入农户参股总额不低于5%),低收入农户增收总额(以相关的低收入农户1年的工资报酬、分红等为依据)应达到扶持资金总额的20%以上。
(四)负责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
(五)从事来料加工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来料加工经纪人。
第五条 扶持内容。 扶持方向应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点用于以下项目:
(一)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和现有中药材、竹、茶、果、油(油茶)、蜜、渔等特色产业低产基地改造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等购建,种植业、养殖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等农业产业设施建设项目,以农户为主体的农家乐、民宿、共享农屋等休闲农业项目。鼓励各乡镇(街道)采取“菜单式”产业扶贫项目,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直接增收。
(二)种植业、养殖业产品加工设备、储藏设施的购建。
(三)种植业 、养殖业新品种的引进、培育、技术推广。
(四)种植业、养殖业产品的市场营销,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场租补助、品牌培育等。
(五)重点帮扶村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集体物业和服务设施的改建、购建。
对重点帮扶村集体实施产业发展项目的融资贷款按照3%年率给予贴息。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每村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对低收入农户补贴标准按照本人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对来料加工经纪人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对来料加工经纪人在重点帮扶村设立加工点、扶贫车间等、吸纳本村一半以上有劳动力的低收入农户就近就业的,可对场地租金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和补助办法由县妇联确定。
(七)小型农村饮用水项目和相关配套项目、村级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台益设施建设。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以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总额的30%。
第六条 县自主、统筹按规定确定具体项目,鼓励将省补助资金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收益主要用于低收入农户的,相关扶持资金可视同到户扶持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扶贫重点村产业发展规划和县域产业发展情况,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建立产业发展项目库,提前明确项目入库条件,所有入库项目均需填报绩效目标,项目库纳入国家和省级扶贫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扶持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八条 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参照磐委办发〔2015〕29号,给予项目总投资的8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人均2000元的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鼓励各乡镇(街道)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以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途径,组织低收入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直接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牵头组织对申报项目初审和实地核查,在申报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按规定公示审核结果,并将拟立项项目纳入扶贫项目库。其中补助对象为低收入农户个人的,允许不同内容的直补事项以村或乡镇(街道)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纳入项目库。
收到省补助资金文件后60日内,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择落实具体项目,同时将项目落实和资金安排情况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项目立项后,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实施,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
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享受资金补助的,必须以经营主体提供的低收入农户参股证明或 银行代发工资清单或书面承诺为依据。来料加工项目享 受资金补助的,必须以来料加工经纪人提供的有低收入农户签名的加工费清单和银行代发工资清单为依据。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审核清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项目由县级政府授权其他部门牵头组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初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复审汇总。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在落实扶贫产业增收扶持具体项目的同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国家和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
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将扶贫资金分配等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第十条 扶持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需按原程序报备。
第十一条 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34号)和扶贫领域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等信息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年度自查内容包括精准扶贫主要做法与成效、项目实施的地点、内容、进度、成效等情况。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扶贫产业增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纳入扶贫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 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年 乡镇(街道)扶贫产业增收项目补助计划表
附件
年 乡镇(街道)扶贫产业增收项目补助计划表
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项目 业主 |
项目业 主类别 |
建设 地点 |
实施 时间 | 项目实施内容 、规模 |
受益农户数 (人) | 农户增收或预计增收总额(万元) | 总投资 | 省补助 | 县补助 |
备注 |
合计 |
注:1.项目 类型按 《磐安县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 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 “七项扶持内容” 填列相应代码 ,即 第 ( 一 ) 项扶持内容填 “1” , 以此类推 。
2.项目 业 主类别 按 《磐安县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 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 “扶持对象” 填列相应代码 ,如 第 ( 一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调查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填 “1” 、第 ( 二 ) “省 级扶贫重 点帮扶村集体经 济组 织” 填 “2 ” , 以此类推 ,“其他” 填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