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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19-2333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9-12-27

《磐安县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12-27 10:57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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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出台《磐安县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规范磐安县城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参照《金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磐安县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

三、《磐安县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主要包含哪些方面内容?

答:1.明确了二次供水的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2.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县建设、发改、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

3. 明确了本办法实施后新建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符合的原则和收费标准:本办法实施后新建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土建应按要求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实施。

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应在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并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由供水企业实施专项设计、建设和运维管理。

磐安县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的收费按发改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建设配套设施费按实结算。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金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方案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委托施工图审查。建成或整改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及建设部门质检机构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列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具体标准由县发改物价部门核定)。

4.明确了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整改和移交事项: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和《金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的要求自行建设、整改。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5.明确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用的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整改和运行的相关移交程序: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用的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的整改和运行根据业主意愿,以小区为单位统一向供水企业申请移交;供水企业根据设施情况提出整改方案,由业主(房产开发企业、物业、业委会)自行或委托供水企业整改。委托供水企业整改的,应由实际责任主体一次性支付整改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注:移交手续的办理责任人按照以下顺序承担责任:房产开发企业→物业→业委会。若前一责任主体不存在,由下一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6.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的统筹安排主体:针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由供水公司建立统一专用账户进行管理统筹安排。

7. 明确了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1)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2)水泵的运行管理;(3)水池清洗、消毒;(4)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5)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8.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解读机关: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方式:8466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