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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19-2334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文件字号: 磐政办〔2019〕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1-17
统一编号: GPAD01-2019-0001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1-17 16:46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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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264令),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个人缴费参保6000元档次月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分基础保障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两部分,其中,基础保障金为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支出;个人账户保障金标准为个人缴费额÷139,从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从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档次。取消缴费参保11000元档、16000元档、21000元档、26000元档、36000元档及不缴费参保档规定。保留缴费参保6000元档。原不缴费参保人员应按本文件精神补交6000元档。

三、取消不缴费参保人员从65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规定。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6日起施行,《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磐政〔2007〕72号)、《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磐政办〔2011〕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磐政办〔2013〕108号)文件中相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wps